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主要变化
1. 办法名称变化,取消了检查机构的字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2.定义了资质认定,性质为一种许可,但是没有明确具体都包含那些形式,只提到包括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否有意模糊其意?? 取消了原来的审查认可的说法,也剔除了原来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定义解释。
3.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
China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原来CMA为中国计量认证CMA(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
4.进一步明确了资质认定部门的工作时限,明确了自受理之日起45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原办法没有明确)
5
.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由3年,改为6年有效。复查申请由原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改为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
6.
明确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为不少于6年7.明确要求从事检验活动的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从业。
8.分包需要分包给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9. 对质检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10.明确要求参加能力验证;
11.
检验机构要定期上报持续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及统计数据;
12.明确了分支机构的资质认定要求;
13. 剔除了原办法中鼓励实验室取得认可机构的认可,促进检测检查结果的国际互认的条款,以及取消了对取得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应当简化相应的资质认定程序描述。
14.明确细化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15.明确了五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