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第三方实验室认证的时候一定要通过国家计量认证马?

浏览0 回复15 电梯直达
juanzi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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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实验室现在正在做国家实验室认证
文件的东西真是相当的头痛阿
请教一下:国家实验室认证是不是一定要通过国家计量认证?
是强制性的吗?还是说只要相关的仪器计量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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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my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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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中只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计量认证,其它机构法律没有要求,现在有些部门利益驱动,要求所有机构都要计量认真,违反行政许可法。
蛋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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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实验室主要是计量的还是测试的,如果是测试的话,不需要计量认证,但测试仪器必须要经过国家相关单位计量通过,他看重的应该是技术这一块.
m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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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实验室如果对外出示检测报告,计量认证是强制性做的,如果第三方实验室没有取得计量认证资质,那么实验室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没有盖上CMA的章,那么检测报告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法律纠纷,实验室就没有法律保护的.计量认证也是我们国家的国标而已,它不是国际互认的,只有在国内有效.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CNAS)则是国际互认的.
我公司就是专业从事计量认证(CMA)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体系方面专业咨询的机构,如果您有相关的需求和疑问,欢迎和我联系,我公司保证咨询的实验室在规定的时间内都一次性通过认证认可.
TEL:0755-21347352  马小姐  Email:mxh0608@163.com
qq8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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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ter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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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S,TUV和ITS都没有通过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是由省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

计量认证不是必须的
863mat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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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toudada 发表:
SGS,TUV和ITS都没有通过计量认证

计量认证是由省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

计量认证不是必须的


这些机构的证书一般用在国外的,CMA只是国内能用,所以没改章。这样理解对不对?
lyp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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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您们单位(实验室)是做什么的?
从第三方实验室认可或认证来看,在国内有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生物实验室认可、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是计量法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强制性认证。在操作上由省质检局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证书,二者的证书在使用上没有差别。由谁发放证书主要根据被认证单位设置时的归属而定。
实验室认可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根据国际惯例对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进行的第三方认可。实验室可自愿申请。
审查认可是质检局根据标准化法对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单位的认可。
生物实验室认可是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进行的强制性认可。
从2007年1月1日起“实验室资质评审准则”实施。对实验室认可的范围增加了,您可以找资料学习一下。
jia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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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lyp66 发表:
不知道您们单位(实验室)是做什么的?
从第三方实验室认可或认证来看,在国内有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生物实验室认可、审查认可。
计量认证是计量法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强制性认证。在操作上由省质检局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证书,二者的证书在使用上没有差别。由谁发放证书主要根据被认证单位设置时的归属而定。
实验室认可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根据国际惯例对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进行的第三方认可。实验室可自愿申请。
审查认可是质检局根据标准化法对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单位的认可。
生物实验室认可是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进行的强制性认可。
从2007年1月1日起“实验室资质评审准则”实施。对实验室认可的范围增加了,您可以找资料学习一下。



lyp66朋友已经介绍得够规范了!

也想再补充一些关于本人对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看法——

这种强制性是相对的,它有相对的范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发布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其中有内容规定如下:
第六条  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第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四)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五)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六)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但通俗地讲,这同时也是一种政府垄断行为!因为并不是什么实验室都可以申请计量认证!
    如果您所在实验室是外资或民营的,就根本沾不上计量认证的边,相关部门也根本不会进行授理!呵呵,通过了计量认证就意味着您的实验室出具的数据能被中国的法律所承认!但可能吗?
    一般能申请进行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只能是国内技监系统或行业部委所属的实验室!
    更何况这些实验室之间的利益都不能平衡!这个发布的第86号令规定了一个重要的原则:“第五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评价、认定的原则”。——其中的“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评价、认定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同一地一般不会出现申请检测(校准)范围相同的两个实验室。

juanzi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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