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依据就在这里:《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规定: 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企业可根据计量器具使用的实际情况,对产品质量的影程度,决定检或不检,如果决定检的话,检定的周期由企业自已决定,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发布的第6号公告,该公告已明令废止。检定周期也并不是由企业自己决定,而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即检定周期不得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你可以自行确定是否缩短。再说任何承检机构也不可能会违反检定规程出具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间的《检定证书》。总而言之,超过检定周期要么送检,要么撤离现场或在醒目处张贴“禁用”标识。如果想长于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期限,唯一的办法只能是以“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计量确认,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任何单位不得干涉”说的是检定方式(自检还是委外检),而不是检定周期。
该《公告》发布的年代,国内尚没有开展校准活动,所以现行的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是严重滞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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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真学习了你的回复,希望你能给出你截图的祥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