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yiqiejieme(v2769569) 发表:“延期”与“复校时间间隔的调整”是两码事,而且后者也不是依据修正值或修正因子来确定的,而是要依据CNAS-TRL-004:2017《测量设备校准周期的确定和调整方法指南》来付诸实施。而“延期”则是遇到例外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按正常周期送检。程序文件应该规定哪些情况可以启动延期流程,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如:测量设备的使用人员因公出差异地,随身携带测量设备赴异地现场使用长达数月之久,到期日无法返回按期送检;测量设备因连续工作长达数周时间,且中途不能停机(如金属材料疲劳试验),有效期到期日又恰逢此期间等。除了这些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能够按期送检的,通常是不允许延期的。至于延期多长时间,各单位需要根据器具的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控制的程度自行确定。我们单位规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4周期,且不得连续延期。
哪些需要文件规定 以及文化化的程度 已在准则5.5 c中有描述 文件化的程度不宜过细 如规定延长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校准间隔的10%,以满足目标使用期间为宜。
这个校准延长期其实就像校准设备的修正值或者修正因子 不断修正校准间隔 以达到校准间隔的“正确值”,当然这种正确值只是我们不断探索的期望值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延期”与“复校时间间隔的调整”是两码事,而且后者也不是依据修正值或修正因子来确定的,而是要依据CNAS-TRL-004:2017《测量设备校准周期的确定和调整方法指南》来付诸实施。而“延期”则是遇到例外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按正常周期送检。程序文件应该规定哪些情况可以启动延期流程,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如:测量设备的使用人员因公出差异地,随身携带测量设备赴异地现场使用长达数月之久,到期日无法返回按期送检;测量设备因连续工作长达数周时间,且中途不能停机(如金属材料疲劳试验),有效期到期日又恰逢此期间等。除了这些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能够按期送检的,通常是不允许延期的。至于延期多长时间,各单位需要根据器具的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控制的程度自行确定。我们单位规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4周期,且不得连续延期。我想你错误理解我的意思了
原文由 yiqiejieme(v2769569) 发表:
我想你错误理解我的意思了
1.我是把延期比喻成修正因子 这个修正因子是对校准时间间隔的修正,既然你们利用公式计算校准间隔 那么延期后的校准时间间隔计算公式中的上次校准间隔你们是拿未延期的算还是拿延期后的算
2.你说的情况只是其中之一,延期不可怕,也不是延期就是大问题,延期有技术证明之后,就可以通过判断来修正最近一次设备的校准间隔。
3.正如你说延期必须在特殊情况一样,为何特殊情况就可以,而非特殊情况就不可以,从实验室的风险来说,有何区别,人员不在就可以延期继续使用,和普通情况下我经过技术判断可以延长期限(延期)有何本质上的区别
4.你也看过那个文件了,它也是参照别的文件来的,正如它上面说的 实验室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来评估校准间隔 那么为何不可以用其他方法 诸如反应调整法和期间核查法的混合,类似拟合目标方法。
5.从反应调整法的角度说 利用反应调整法和延长期限不断修正 可以快速获得 校准间隔的“正确值” 但是到达期望值之后就要注意风险了 这种不正是反正调整法的本意和作用吗
原文由 rayolei(rayolei) 发表:没有有效期那是校准机构不给出有效期,只是“复校之间间隔”的长短由用户自己确定。任何单位对校准后的测量设备,都要进行计量确认,确定其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以及确定“复校时间间隔”。评审员对超过有效期,而又未办理任何手续,继续在现场使用的情况,是一定会开出不符合项的。
校准是没有有效期的,这个不同于检定。只要能证明仪器的检测结果是可靠的准确的就可以,比如通过有证标准物质,实验室间比对,留样复测等等方法。所以即使在这个期间出具了报告也没有关系,评审员更不可能说过所谓的有效期来开不符合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