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资料】2019年全面执行欧盟ROHS2.0指令丨最新RoHS2011/65/EU新修订指令(EU) 2017/2102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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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ROHS2.0新修订指令发布摘要:
2017年11月21日, 歐盟(OJ)發布了 RoHS 修訂指令 (EU) 2017/2102, 對歐盟RoHS 指令 (2011/65/EU) 進行修訂, 主要是修改電子電機以及回收利用的零部件之使用條件和附件III豁免清單的時效期, 已於2017年12月1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ROHS法规:
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该标准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
三、ROHS指令更新变化过程:
1、首次发布:ROHS1.0实施从2006.7.1至2013.01.02.废除(时间周期7年)
欧盟于2002年发布ROHS1.0指令2002/95/EC号决议,投放到欧盟市场的新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产品不得含有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或多溴二苯醚(PBDE)六种有害物质。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第一次更新修订: ROHS2.0指令2011/65/EU及其修订指令实施至今.

  • 欧盟于2011年7月1日发布ROHS2.0指令2011/65/EU,并于7月21日生效。(过渡期至2013.01.02)
  • 规定从2013年1月2日废除了ROHS指令2002/95/EC,并于2013年1月3日欧盟各成员国立法执行更新ROHS2.0指令2011/65/EU。ROHS2.0新指令并未有增加新项目,但将 DEHP、BBP、DBP及HBCDD四项物质列为优先候选清单。

3、第二次修订:
  • 欧盟于2015年6月4日发布ROHS2.0指令2011/65/EU附录II的修订指令(EU) 2015/863,对限用物质清单进行了修订, 删除了之前RoHS 2.0候选清单中的六溴环十二烷HBCDD,新增邻苯二甲酸酯DIBP。并正式将DEHP、BBP、DBP、DIBP加入附录II 限制物质清单中。至此附录II共有十项强制管控物质。详见下表:
△限制物质丨限量丨(质量分数%)
铅(Pb) 0.1%
汞(Hg) 0.1%
镉(Cd) 0.01%
六价铬(Cr VI) 0.1%
多溴联苯(PBB) 0.1%
多溴联苯醚(PBDE) 0.1%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0.1%
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 0.1%
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 0.1%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0.1%
  • 此修订指令发布后,规定欧盟各成员国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此指令转为各国的法规并执行。
  • 新增的四种邻苯二甲酸盐管控的实施日期:(2011/65/EU指令中6项物质过渡期至2019.07.21)
  • 考虑到企业满足新的有害物质要求需要一定时间,所以(EU)2015/863中规定了相应的过渡期:所有电子电器产品(除医疗设备和监控仪器)自2019年7月22日起需满足新要求,医疗设备和监控仪器也将纳入该管控范围。自2021年7月22日起需满足新要求。此外,已属REACH附件XVII第51条邻苯管控的玩具产品将不受此指令中DEHP、BBP、DBP的管控。
4、第三次修订:欧盟于2017年11月21日发布更新RoHS 2.0新修订指令(EU) 2017/2102,新修订指令于2017年12月11日起正式生效。(此次修订未增减新项目,只对以下内容作了修订)
主要修訂內容:
✓ 修改了“專業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設備”定義
✓ 附錄II限用物質要求也適用於所有從2019年7月22日開始投放到市場指令的電氣和電子產品(這些產品在指令2002/95 / EC的範圍外)
✓ 附錄II限用物的質要求應不適用於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場所有的電氣和電子設備(這些產品在指令2002/95 / EC的範圍外)
✓ 假如重複使用是發生在封閉商業審計收入系統,並且零部件的重複使用是已通知消費者,附錄II限用物質要求不適用於重複使用的下列零件:
a. 從在2006年7月1日之前投放到市場的電子電氣產品中回收的零件並把它使用到2016年7月1日之前投放到市場的電子電氣產品中;
b. 從在2014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場的醫療設備或監視和控制儀器的回收的零件並把它使用到2024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使用的電子電氣產品中;
c. 從2016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械中回收的零件並把它使用到2026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器產品中;
d. 從201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到市場的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中回收的零件並把它使用到202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電子電氣產品中;
e. 從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所有指令2002/95 / EC的範圍之外其他電子電氣產品回收的零件, 並把它使用到202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器產品中。
✓ 對於2011年7月21日附錄III所列的豁免,除非規定期限較短,可對於附件I第11類最大有效期應更新為,自2019年7月22日起5年,附件I第一類至第十類的有效期不變。
!注意:
附錄I: 本指令所涵蓋的電子電氣產品種類
附錄II: 第4章(1)所述限用物質和均質材料中以重量計算的能接受的最大濃度值。
附錄III: 第4(1)條豁免的要求。
隨著法規不斷更新,企業面臨的管控要求越來越多。企業需提高自己產品的風險意識,建議企業及早對供應鏈展開調查,以從容應對法規變化。
法规来源: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514450853919&uri=CELEX:32017L2102
来源丨EUR-Lex丨产品检测发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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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奇迹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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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下发帖日期,是新的,看了下正文内容,去年年底更新的,另外发文简繁混搭,这点不太好,最后,全文最后两句精髓,广告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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