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计量法实施细则内容理解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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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zl_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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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以上两条大家是如何理解的?我的理解是:第十二条明确了可以由企业确定管理范围,不列入这个范畴就可以不纳入计量管理;但是第二十五条又是不得使用违规的计量器具,这个计量器具的定义就有点过于宽泛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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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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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kwzl_zl(kwzl_zl) 发表: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以上两条大家是如何理解的?我的理解是:第十二条明确了可以由企业确定管理范围,不列入这个范畴就可以不纳入计量管理;但是第二十五条又是不得使用违规的计量器具,这个计量器具的定义就有点过于宽泛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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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已明确说了是特指“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除此之外的,那就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了,后者国家专门出台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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