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的设备在不同资质领域之间能否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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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qyhhd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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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同时拥有环境、食品两大类资质,在进行扩项资质评审时,老师提出——食品和环境类的同一参数不能共用检测设备,比如说废水中的铅的检测用的是原子吸收,食品中的铅用的也是原子吸收,方法(标准)不同,但是都是使用原子吸收仪;不能使用同一台原子吸收仪,逼迫机构在环境和食品之间选出选择,要么保留环境领域的铅的检测能力,要么保留食品领域的铅的检测能力。请问老师这种理由成立的法定依据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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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x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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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观点: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不可以在不同资质领域间共用检验检测设备。
理由:虽然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准则中没有明确禁止共用,但是提到了检验检测机构需要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同一台设备在检验检测不同领域的同一类别参数时,虽然方法和基本原理相差不大,但是由于样品性质的显著差异,设备会有差异较大的响应值,也会有所谓的“背景干扰”。所以,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不可以在不同资质领域间共用检验检测设备。
反方: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不同资质领域间共用检验检测设备。
理由:既然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准则中没有明确禁止共用,那么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就是可以共用设备。至于同一台设备在不同领域间检验检测同一类别参数的数据准确性,并不能由“分别使用两台设备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较高”而反推出“共用一台设备的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较低”的结论。所以,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不同资质领域间共用检验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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