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检测人马大哈(Insm_fedd0a8a) 发表:
对于计量:
1.检定:法定计量机构做,就是常说的计量所计量院。
2.校准:政府授权的可以做,还是上述计量所计量院;或是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如一些民营机构,以及通过了cnas的计量所计量院。
军工类的没说,怕您更乱。
对于cma:目前就是检验检测,不涉及计量。
cal:这个不要去想了,快退出历史舞台了。
至于您看到有些计量机构取得了cma,怎么说呢,您可以这样理解(可能不完全正确):因为有些设备,既是计量设备,要满足计量要求,又可以看做一件产品,需要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但目前阶段,cma已经和检定校准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原文由 KCN(v2735401) 发表:是的,谢谢指点!
好像《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0版的评审准则),适用范围是包括校准机构的,所以之前有的校准机构是拿到了CMA资质的。在2015年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其适用范围删除了校准机构,改由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校准活动了,其已经获得的CMA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可以使用,到期自动作废。就像CAL一样,在新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发布后,CAL这个东东也是要退出历史舞台的,但是有个时限,也就是CAL证书的有效期。过了有效期就自动作废。按照证书有效期最长6年计,目前还是有一些校准机构持有CMA证书的。
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谢谢老师,感谢,茅塞顿开
“检定”是针对计量器具开展的测量活动。属于法制计量层面的计量活动,因此执行检定的机构是法律认可的技术机构,包括政府依法设立的法定检定机构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
“校准”是针对测量设备开展的测量活动(计量器具也属于测量设备的一种)。校准属于市场经济层面的计量活动,只要供需双方互利互信,需方相信实验室的校准能力,依法签订校准服务合同,校准机构即可向需方提供校准服务。因此任何校准机构都有可能被需方纳入合格供方,但如果是法定检定机构、政府授权的检定机构、通过了CNAS校准实验室认可的机构,就更容易被需方纳入其校准服务的合格供方。
“检测”是针对产品开展的测量活动。测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在出厂前属于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只有投入市场或使用那一刻起才能称为测量设备(含计量器具),因此制造中的测量设备只能叫“质量检验”或“检测”,投入使用起叫“校准”或“检定”。
产品的外委检测,在法制计量管理层面上需由通过CMA认证的实验室执行,市场经济管理层面上由供需双方通过合同法约定。与“校准”的管理相类似,若通过了CNAS检测实验室认可,实验室检测能力将更容易被需方承认,更容易被需方纳入合格供方名录,更容易占领检测市场。但没通过CMA认证,尽管通过了CNAS认可,其检测结果仍可能不被法庭采信,法庭仲裁最终或优先采信的是通过了CMA认证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结果。
结论:法制计量层面在法庭仲裁时,承认政府依法设立的法定检定机构和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承认通过了CMA认证的检测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测证书。市场经济层面,在合同法等约束下供需双方签订校准合同和检测合同。取得了CNAS校准实验室认可和检测实验室,以及法定和授权检定机构,需方在合格供方管理中,将会被优先考虑纳入自己的校准服务合格供方名录和检测服务合格供方名录,但将有能力而未经CNAS认可的实验室纳入其合格供方名录也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