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使用问题

浏览0 回复1 电梯直达
feifan1028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我们企业在做检定和校准时等同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但实际情况是,有时我们达不到检定规程的要求。想编自己的校准规范。像这种校准规范能不能比国家推荐标准的要求低?
能不能对检定规程所附的记录格式按需删节(如压力控制器检定中气动部分的,我们使用的全部是电动仪表),如果能?依据是什么?
为您推荐
您可能想找: 气相色谱仪(GC) 询底价
专属顾问快速对接
立即提交
可能感兴趣
vocter
结帖率:
100%
关注:0 |粉丝:0
新手级: 新兵
检定规程应有的项目不能删节。
但是:
规程中的检定原始记录格式本来就是参考格式,可以根据需要删节。但不能删节必检项目。
对不适用的部分(气动控制器),可以删除,并将名称改为“电动压力控制器检定原始记录”
如果是使用后续检定,也可以将首次检定的专有项目删除,并在记录名称中体现。
猜你喜欢最新推荐热门推荐更多推荐
品牌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