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CNAS和CMA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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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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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题”变成“仪器”也绝非“笔误”可以造成。
    你还有没有完呀?你的意思“仪器”两个字是我存心故意打上去的?是不是你赢了就会多长两斤肉?无不无聊啊?笔记本电脑键盘的按键行程短促灵敏得很,随便哪个手指轻触都有可能误录一个字母。你不停的纠缠炒作,到底想达到什么目的?
      我的回答极其简单,我保证无论出现什么状况,我坚决依法办事,决不出口骂街。管理员在给你的批评中也罗列了四部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我希望你也能够尊法守法。
      不要说得这么冠冕堂皇,你骂街的帖子还会少吗?法律法规,当然要遵守。但蛮不讲理、强词夺理、东扯西绕、答非所问、断章取义、正经歪念、偷换概念、无中生有、篡改原文、曲解原义、编造谣言、栽赃诬陷、不举证说别人错自己对,在铁证事实面前死不认错,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施展恶劣学风,挑衅辩论对手的学术尊严。你是不是认为这些行为都不违法,任何人都可以肆无忌惮、嚣张跋扈地天马行空、我行我素?
      关于CMA和CNAS的区别,关键在于是政府行为还是“第三方”行为,在于法律规定还是自愿行为。至于叫什么只是个“代号”,并不能识别出它们的区别,因此叫什么并不重要,我认为“认定”与“认可”区别不大,为了突出它们的区别,我仍然称它们分别是“认证”与“认可”。你愿意对此纠结不休,你就继续,此话题本人不再参与。
      政府行为怎么就不是“第三方”行为啦?哪里规定了“第三方”一定不是政府啊?“CMA资质认定”与“CNAS能力认可”相比,本来就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都是对机构的能力评价与认可,只不过前者是法律框架下的能力认可,两者的实施主体不同,后者的认可对象范围更广,包括校准、认证等机构,仅此而已。拿不出证据讲不出道理,早就应该闭嘴了。
      你认为申请CNAS认可需要先通过CMA认证,我用校准实验室申请CNAS认可不进行CMA认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CNAS认可是自愿行为也不受理CMA认证,是不是“废话”任由你纠缠和评判。但,效果肯定否定了“CNAS认可需要先通过CMA认证”的说法。
      我如果不对你这番表述进行深入剖析(见31楼第9段)的结果,就是许多新版友或非计量人士,会被你的这番忽悠所误导。那时候你会暗自窃喜,嘚瑟不已。
      我的意思很清楚,强调CNAS认可是实验室自愿行为,不是政府要求和行为,因此只需要“第三方”认可,不需要政府认证(或称认定),甚至只需要供需双方互认检测能力,以合同形式确定检验检测服务的责权利关系即可。
      要求向社会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通过CMA资质认定,这是CNAS的要求吗?这是政府的要求吗?CNAS受理时要求申请机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不行吗?至于申请CNAS能力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否通过了CMA资质认定,由谁来实施CMA资质认定的考核、评价,CNAS根本不插手不干预。
      “甚至只需要供需双方互认检测能力,以合同形式确定检验检测服务的责权利关系即可”这种仅受合同法约束的一、二方行为也搬出来闲扯。供需双方互认,那你还要吃饱了撑着去申请CMA资质认定或CNAS能力认可干什么?到底谁在这里转移话题,不言而喻。
      你所谓“CNAS只不过是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求申请第三方能力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证明材料,验证其是否满足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求”,无法可依也并非必要,你在审核中如果感兴趣可以私下了解和沟通,但提出这个要求插手政府的行政权,是多余,因为你的责任是检测能力的认可,你没有权力组织CMA。
      前面我已经说得清清楚楚CNAS不插手不干预政府行为,仅仅是要求申请机构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听不听得懂人话呀?请问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是不是法律依据?你依据什么说无法可依?如果说无法可依,那检测机构的客户要求检测机构具体CMA资质的依据有是什么?自己不懂,又恶喜好不举证据自拍脑袋的瞎嚷嚷。
      关于谁有没有“学术道德底线的施展恶劣学风,挑衅对方的学术尊严,挑战对方的忍耐极限”,相信大家都有识别能力,这一直也是你关注的问题,是你心不平静动赢骂街的一个原因。但这绝不是本社区的初心和目的,因此,为避免“一些形象比喻用语”的骂街语言再次污染环境,对你提出的这个问题我拒绝回答
      大家看到没有,对自己施展恶劣学风就拒绝回答,还要说“杜绝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施展恶劣学风,挑衅对方的学术尊严,挑战对方的让人极限”不是本社区的初心和目的
      对于这种蓄意破坏论坛正常技术交流学术氛围的恶劣行径,本人强烈要求论坛管理层出面,向广大版友表明立场和态度,是否允许这种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恶劣学风在论坛嚣张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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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你还有没有完呀?你的意思“仪器”两个字是我存心故意打上去的?是不是你赢了就会多长两斤肉?无不无聊啊?
  答:我已经说了停止这个话题。错了就是错了,存不存心没人关心,也用不着你解释。你“不停的纠缠炒作”“想达到什么目的?”,认个错就真的会多掉两斤肉?
  2.你骂街的帖子还会少吗?
  答:我认为这个问题有目共睹,我不翻你的老账,十几个排比句的指责我也不做解释,本主题帖40多个楼层的帖子就是铁证。骂人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和众怒,也违背了技术媒体的初心。我认为,管理层以“经官方审查”的口吻,在你的帖子上给出法律法规择录不是空穴来风,这是个郑重和正式的警示信号,起到“勿谓言之不预也”作用,请君认真阅读和三思。遵纪守法要靠实际行动,让我们用实际行动共同维护公众媒体的环境不被污言秽语污染把。
  3.关于我把CNAS称为“实验室认可”,把CMA称为“计量认证”的话题。
  答:“实验室认可”的称谓我相信你不会反对,就不多说了。需要强调的是,“计量认证”的称谓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在用,现行计量法也仍在用。2018版《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标题就是“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从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三条的五个条款充满了术语“计量认证”的使用,因此我用“CNAS认可”、“CMA认证”的称谓,突出这两项活动的核心区别,并没有原则性错误。
  4.问:大家看到没有,对自己施展恶劣学风就拒绝回答,……对于这种施展恶劣学风,本人强烈要求论坛管理层出面,向广大版友表明立场和态度,是否允许这种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恶劣学风在论坛嚣张蔓延。
  答:我不得不说,你这段话充满敌意和个人攻击语气。你把骂人和个人攻击称为“一些形象比喻用语”。但不管你怎么攻击我“施展恶劣学风”,我仍用“恶劣学风”“拒绝回答”,目的是为了避免你在公众媒体上更多地用“一些形象比喻用语”污染论坛。对我的好意,你不感谢也就罢了,还有脸不识好歹“强烈要求论坛管理层出面,向广大版友表明立场和态度”,那就让论坛管理层采取措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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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7 3:20:43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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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已经说了停止这个话题。错了就是错了,存不存心没人关心,也用不着你解释。你“不停的纠缠炒作”“想达到什么目的?”,认个错就真的会多掉两斤肉?

      我已多次说明该错误是因笔误所致,你一定要我承认这不是笔误,到底是什么意思?想达到什么目的?你自己将“±”写成“?”符号,怎么不认错,而要找一大堆奇葩理由啊?

      我认为这个问题有目共睹,我不翻你的老账,十几个排比句的指责我也不做解释,本主题帖40多个楼层的帖子就是铁证。骂人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和众怒,也违背了技术媒体的初心。我认为,管理层以“经官方审查”的口吻,在你的帖子上给出法律法规择录不是空穴来风,这是个郑重和正式的警示信号,起到“勿谓言之不预也”作用,请君认真阅读和三思。遵纪守法要靠实际行动,让我们用实际行动共同维护公众媒体的环境不被污言秽语污染把。

      铁证什么?40多个楼层的帖子十几个排比句,哪句话不是揭露你的罪证事实?哪句话是造谣诬陷?管理层给你的回帖哪里没有用“经官方审查”的口吻?你的回帖中不也同样含有攻击性用词,容易引起他人反感吗?不要把自己撇得干干净净,你不施展恶劣学风,环境自然就和谐了。

      需要强调的是,“计量认证”的称谓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在用,现行计量法也仍在用。2018版《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标题就是“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从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三条的五个条款充满了术语“计量认证”的使用,因此我用“CNAS认可”、“CMA认证”的称谓,突出这两项活动的核心区别,并没有原则性错误。

      “CMA”最新的权威解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十三条)已经明明白白的写在那里。《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说的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其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检查机构、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前者是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后者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前者(计量认证)的办理依据是《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后者(资质认定)的办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八十四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请不要使用“CMA认证”这种模棱两可将“计量认证”与“资质认定”概念混为一谈的术语,来达到你鱼目混珠的企图。

      我不得不说,你这段话充满敌意和个人攻击语气。你把骂人和个人攻击称为“一些形象比喻用语”。但不管你怎么攻击我“施展恶劣学风”,我仍用“恶劣学风”“拒绝回答”,目的是为了避免你在公众媒体上更多地用“一些形象比喻用语”污染论坛。对我的好意,你不感谢也就罢了,还有脸不识好歹“强烈要求论坛管理层出面,向广大版友表明立场和态度”,那就让论坛管理层采取措施吧。

      我哪句话不是形象的比喻呀?哪个比喻不是形象勾画出你施展恶劣学风的恶劣行径?你到现在仍然在使用“还有脸不识好歹”这样的用语,算不算骂街?算不算攻击性用词?对你这种行为我用“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比喻有什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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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7 21:17:01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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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你的“笔误”还是刻意“转移话题”的话题
  我已经说过了,你还要纠缠不休,你请继续,我就此打住。
  2.关于在公众媒体上骂街的话题
  我仍然这个态度:“经官方审查,您的回复含有侮辱、人身攻击类语言”是“一些形象比喻用语”,还是污秽不堪的骂人用语,以及你的十几个排比句的无理指责,本人避嫌,不做任何评论,对你的骂街历史我也不翻你的老账,本主题帖40多个楼层的帖子的铁证还在这里白纸黑字明摆着,证据足够,我完全相信社区管理团队和每个版友的识别能力。至今你仍然对管理者给你指出的“经官方审查,您的回复含有侮辱、人身攻击类语言”心怀不满,“哪句话不是形象的比喻呀?哪个比喻不是形象勾画出你施展恶劣学风的恶劣行径?”的质问,请你去质问媒体管理者,本人不予回答,只是提醒你,难道你“还有脸不识好歹”?我认为到现在你仍然是“不识好歹”,你可以认为这个提醒是“骂街”,是“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我也更相信管理团队和每个版友的判定。
  3.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与《计量法》的关系话题
  在国家计量法律体系中,计量法是基础,是根本大法,其下是行政法规,再往下是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只能对计量法或行政法规加以落实和细化,而绝不能违背计量法。总局令第163号是原国家质检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计量法》颁发的“行政规章”。
  该行政规章把计量法规定的“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落实和解释为“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把计量法说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落实为“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并进一步细化为“检查机构、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等,把计量法规定的“计量认证”横向延伸为“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在内的“资质认定”,解释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上述这些落实、细化、解释请见“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前四条),完全符合法律体系的严肃性、严密性、科学性。你应该强调计量认证或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的异同,请问你在此信誓旦旦拼命强调接受计量认证的机构及计量认证内容上新旧规定的不同,是什么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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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8 2:22:39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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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已经说过了,你还要纠缠不休,你请继续,我就此打住。
      谁纠缠不休啊?不纠缠要我认什么错啊?理屈词穷无言以对早就该识相了。
      至今你仍然对管理者给你指出的“经官方审查,您的回复含有侮辱、人身攻击类语言”心怀不满,“哪句话不是形象的比喻呀?哪个比喻不是形象勾画出你施展恶劣学风的恶劣行径?”的质问,请你去质问媒体管理者,本人不予回答,只是提醒你,难道你“还有脸不识好歹”?我认为到现在你仍然是“不识好歹”,你可以认为这个提醒是“骂街”,是“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我也更相信管理团队和每个版友的判定。
      你不予回答就闭嘴,别无休止的唠叨个没完。你有能耐翻老账你翻呀,本主题40多楼的帖子,哪里不是你毫无学术道德底线施展恶劣学风的铁证。我问不问媒体管理者,用不着你在这里闲操心,不予回答就闭嘴。我提醒你,你的提醒带有恶意、攻击的意思,你仍然要坚持这么做,那就是“给脸不要脸”,就是招骂、招骂、欠骂。
      你应该强调计量认证或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的异同,请问你在此信誓旦旦拼命强调接受计量认证的机构及计量认证内容上新旧规定的不同,是什么用意?
      资质认定(CMA)与能力认可(CNAS)的异同,我早在10楼就做了表述,你到现在还在扯这个问题,你是不是存心搅局呀?“计量认证”的概念是谁先挑出来扯的?自己不解释为什么节外生枝转移话题,居然好意思反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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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8 9:05:40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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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不听管理团队警告,憋不住还想骂街的人的回复:
  我希望你在技术讨论中摆正心态,请你能够心平气和,这里没有人和你吵架,也没有人欠你二百吊。如果你不听管理团队的严重警告,非要以所谓“招骂、找骂、欠骂”的强盗歪理,发泄你的骂街毒瘾,你就继续吧。我相信公众媒体的语言环境不会被持久污染下去,“社区”环境一定会得到净化。广大版友需要一个净化的社区环境,相信骂街者等来的下场一定是悲惨的,也将是广大版友所期待的。
  2.对“ 资质认定(CMA)与能力认可(CNAS)的异同,我早在10楼就做了表述,你到现在还在扯这个问题,你是不是存心搅局呀?“计量认证”的概念是谁先挑出来扯的?自己不解释为什么节外生枝转移话题,居然好意思反问我。”的回复:
  13楼的帖子就是对10楼帖子的回复,回复中肯定了10楼的正确部分,同时指出了“CNAS监管的严苛程度和力度,可能要远大于CMA”的说法欠妥,用词是“恐怕需要慎重”,并指出“‘能力认可’与‘资质认证’各有各的要求,各有各的作用,不能厚此贬彼”,我坚持这是一个非常恰当和非常礼貌用语。我之所以提出“计量认证”的概念,是依据现行有效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令第163号”,因此CNAS认可和CMA认证的提法并未转移话题,反而是紧扣楼主的话题“CNAS和CMA的区别”,“计量认证”概念的使用突出了检验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与CNAS“能力认可”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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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希望你在技术讨论中摆正心态,请你能够心平气和,这里没有人和你吵架,也没有人欠你二百吊。如果你不听管理团队的严重警告,非要以所谓“招骂、找骂、欠骂”的强盗歪理,发泄你的骂街毒瘾,你就继续吧。我相信公众媒体的语言环境不会被持久污染下去,“社区”环境一定会得到净化。广大版友需要一个净化的社区环境,相信骂街者等来的下场一定是悲惨的,也将是广大版友所期待的。

      对于这样的回复,我也只能表示呵呵了。不要以为自己就是置身法外的圣人,没有摆正心态,存心在论坛施展恶劣学风的恰恰是46楼这位。我也同样相信,技术论坛的学术氛围,也不会允许毫无学术道德底线施展恶劣学风的始作俑者,长期气焰嚣张的搅下去。没有恶劣学风的存在,社区环境自然就和谐了。我也只能是但将冷眼看螃蟹,看你横行到几时了。

      13楼的帖子就是对10楼帖子的回复,回复中肯定了10楼的正确部分,同时指出了“CNAS监管的严苛程度和力度,可能要远大于CMA”的说法欠妥,用词是“恐怕需要慎重”,并指出“‘能力认可’与‘资质认证’各有各的要求,各有各的作用,不能厚此贬彼”,我坚持这是一个非常恰当和非常礼貌用语。

      你在44楼结尾问我“你应该强调计量认证或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的异同,请问你在此信誓旦旦拼命强调接受计量认证的机构及计量认证内容上新旧规定的不同,是什么用意?”我在45楼结尾已经给出了正面的回答,并反问你“你是不是存心搅局?‘计量认证’的概念是谁先挑出来扯的?”。你现在又开始东扯西绕答非所问扯什么“监管的严苛程度和力度”。是不是又想施展金蝉脱壳术啊?我说“可能要远大于”哪里不慎重?你说“不可能远大于”,那就把不可能远大于的证据摆出来嘛(我的证据已在10楼用括号的形式表述)。

      我之所以提出“计量认证”的概念,是依据现行有效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令第163号”,因此CNAS认可和CMA认证的提法并未转移话题,反而是紧扣楼主的话题“CNAS和CMA的区别”,“计量认证”概念的使用突出了检验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与CNAS“能力认可”的本质区别。

      请你去1楼看看楼主的原话,人家楼主单位是做环境监测的第三方。《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请问,楼主的单位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吗?请正面回答“是”还是“不是”。“是”的理由与依据是什么?“不是”为什么要拿马的要求往驴身上套?两部法规条款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楼主单位,“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仅仅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所说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一部分。再来看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示的“计量认证”和“资质认定”的适用对象吧:



      注:上述官网所列的部分法规的条款号未予更新至最新版。

      通过这些证据,就可以清楚的看到,到底是谁在这里指鹿为马,到底是谁在转移话题,也就一清二楚了。没有这些证据,恐怕相当一部分人会被46楼这位所忽悠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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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9 21:48:06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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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47楼的回复:
  《计量法实施细则》是为了实施《计量法》制定的细则。其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就是为了《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规定而制定的“实施细则”。这里所说的计量认证指的是CMA认证,而绝非CNAS认可。
  楼主的问题是“CNAS和CMA的区别”。因此我仍然要说“CNAS认可”是第三方公证机构对实验室校准或检测能力的认可,“CMA认证”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一个是政府的依法作为,检验检测机构是被强制的,另一个是供需双方加第三方的市场行为,实验室是自愿的,这就是最本质的区别,且一个针对资质,另一个针对能力。所以我仍然用“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能力认可”强调关键区别。47楼的其他问题除了带有不良心态,就是与楼主的主题无关,没必要转移话题越扯越远,因此我拒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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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所说的计量认证指的是CMA认证,而绝非CNAS认可。
      48楼这位嚼舌都已经嚼到现在,理屈词穷仍不肯罢休,还在说这种话。谁说过CMA是CNAS认可呀?痨谈一大堆,没啥新东西就节外生枝转移话题搬出“计量认证”出来闲扯。“计量认证”与楼主的环境监测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有关系吗?让你正面回答楼主单位是不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你是聋了还是瞎啦?哪部法规强制规定了这类环境监测机构要做“计量认证”啊?
      楼主的问题是“CNAS和CMA的区别”。因此我仍然要说“CNAS认可”是第三方公证机构对实验室校准或检测能力的认可,“CMA认证”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一个是政府的依法作为,检验检测机构是被强制的,另一个是供需双方加第三方的市场行为,实验室是自愿的,这就是最本质的区别,且一个针对资质,另一个针对能力。所以我仍然用“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能力认可”强调关键区别。47楼的其他问题除了带有不良心态,就是与楼主的主题无关,没必要转移话题越扯越远,因此我拒绝回复。
      关于CMA与CNAS的区别,我早已在10楼表述得清清楚楚。没啥新玩意补充,就别在这里偷换概念转移话题了。楼主的单位根本不需要针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只需要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恰恰是48楼这位存心搬这些与楼主主题无关的东西出来闲扯,既拿不出证据,又在铁证面前死不认错。理屈词穷无言以对就开始玩弄“我拒绝回答”的“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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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21:51:16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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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49楼的回复:
  即便“楼主的单位根本不需要针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只需要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这个“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也不是“CNAS检测实验室认可”。
  没有哪个国家标准或法律法规规定CNAS认可必须先通过CMA,同样也没有哪个国家标准或法律法规规定检测机构申请CMA必须先通过CNAS。我们只能说实验室自愿申请通过了CNAS认可,向政府监管机构申请CMA会更容易,但CMA是法律层次的活动,政府监管机构仍然可以拒绝受理其CMA申请。CNAS执行的是CNAS认可机构的标准,是市场行为,CMA执行的是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是法律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强制,两者之间有本质区别,都是单独申请,没有申请A必须先申请B的相互依存关系,这就是铁证。
  对于路云先生提出的与本主题帖无关的问题,我仍然是“拒绝回答”,49楼认为是“杀手锏”,我认为说对了,这就是对混淆概念,转移话题行为的“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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