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石头雨(baby073125) 发表:客户的系列型号,客户会提供“一致性申明”说明添加的B/C/D型号与A型号关系。是否能进行添加
1、客户测试A样品,要求添加其它型号(B,C,D)说是设计方案,结构体方案等等都一致,就是出厂型号多个。
是否可以处理:报告中添加,但是注明客户提供系列型号(B/C/D)未进行实际测试,且不在CNAS认可能力范围内。
意见:如果是未进行测试直接出报告的话就应该是造假报告,即使不在CNAS范围内也不行的。
2、客户6个月前测试样品A,出具的了报告,现在要求增加系列型号(B/C/D)。之前报告作废。
处理方式:1)不予添加。
2)修改,但是注明客户提供系列型号(B/C/D)未进行实际测试,且不在CNAS认可能力范围内。
意见:如果报告作废,那就是一份作废的报告,应不予添加。
3、客户测试提供A样品,样品上无型号标签。按照申请单上提供的样品型号出具测试报告,后了2个月,告知,设备出厂型号修改,现在需要同步更改原测试报告。
是否能进行处理修改?
意见: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修改,但注明修改的内容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