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CNAS 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5.4复评审
.4.1对于已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应每2年(每24个月)接受一次复评审,评审范围涉及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已获认可的全部技术能力。
注1:初次获准认可后,第1次复评审的时间是在认可批准之日起2年(24个月)内。
注2:两次复评审的现场评审时间间隔不能超过2年(24个月)。
注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复评审一般不允许延期进行。
5.4.2复评审不需要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
5.4.3复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对于现场评审中发现不符合项的整改时限和要求与定期监督评审相同,按5.3.1.3条执行。(5.3.1.3定期监督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不需要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实施纠正,需要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个月,对于严重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验证活动所需费用,包括评审费及相关费用等,由被评审实验室承担。由于获准认可实验室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纠正措施,或纠正/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时,CNAS可以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注:CNAS-GL008《实验室认可评审不符合项分级指南》给出了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的界定,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