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A002-2020 测量不确定度

浏览0 回复34 电梯直达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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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你怎么骂人,都无法改变你的“无赖”且“无知”行为。
  我说了,“你只要在所有几十个的CNAS-CL01-A0XX的标准中找到一条,与与CNAS-CL01的条款号不对应不对应,就算你看清楚了,就算你‘有聊’”,你找到了吗?你所谓的证据都是“增加”子条款,却没有一条“与CNAS-CL01的条款号不对应”!CNAS-CL01-A002第6.2.3.1条~第6.2.3.3条,与CNAS-CL01条款号6.2.3完全对应,你不敢改为6.1或6.2.2的子条款!在同一管理要求上,CNAS-CL01条款号写在第几层,CNAS-CL01-A0XX必须与其条款号完全对应,只允许在这个层次上增加子条款,不允许更改这个层次的条款号,这就是我说的事实,也是规定。CNAS-CL01条款号写到了6.2.3层次,CNAS-CL01-A002认为本领域需要在这个要求上增加要求,就必须在与CNAS-CL01完全对应的条款号6.2.3之下增加子条款,不允许增加到不对应的其它条款号,也不允许另行新编条款号。
  上述事实你无法否认,你这个“无赖”仍不甘心失败,又拿CNAS-CL01-A025第3.1条~第3.3条与CNAS-CL01第3.1条~第3.3条为例坚持你的错误和无知,你认为它们“内容大相径庭”,可是你却忘了这些条款都是“术语定义”而不是“管理要求”。不同技术领域使用的名词术语不会完全相同,可以比CNAS-CL01规定的术语多或少,但绝不能违背CNAS-CL01已有的名词术语。但在给出名词术语时,也必须在CNAS-CL01给出“名词术语”规定的对应条款号第3条中给出,不允许规定在条款号2或其它不同的条款号中。对于这种极其浅显的道理,就是给你讲一百遍,也只有你这种“无知”还是明白不了。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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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所谓的证据都是“增加”子条款,却没有一条“与CNAS-CL01的条款号不对应”!CNAS-CL01-A002第6.2.3.1条~第6.2.3.3条,与CNAS-CL01条款号6.2.3完全对应

      “增加”子条款,条款编号都不同了,那也叫“完全对应”?那不增加子条款叫什么?CNAS-CL01-A002:2020第6.2.2条、第6.2.5条、第6.2.6条叫什么?与CNAS-CL01:2018的相应条款是不是“完全对应”?标准前言部分已经明确的表示“为避免编号混淆而增加的除外”。什么叫“除外”?这已经将“不完全对应”的意思清清楚楚的告诉了读者。你都傻到这种地步了,连这么简单的意思都理解不了,还扯什么?

      可是你却忘了这些条款都是“术语定义”而不是“管理要求”。不同技术领域使用的名词术语不会完全相同,可以比CNAS-CL01规定的术语多或少,但绝不能违背CNAS-CL01已有的名词术语。但在给出名词术语时,也必须在CNAS-CL01给出“名词术语”规定的对应条款号第3条中给出,不允许规定在条款号2或其它不同的条款号中。

      首先你应该正面回答CNAS-CL01-A025第3.1条~第3.3条与CNAS-CL01第3.1条~第3.3条的条款号对应还是不对应。其次再回答前者条款的内容,是不是对后者相应条款的内容作进一步说明和解释。不正面回答关键的问题,却东扯西绕采取这种耍无赖式的回复。谁规定了“术语定义”下面的条款内容可以随便变更呀?你规定的?你算老几呀?条款号完全对应应该是以下的表述方式:



      这才叫条款号“完全对应”。对于新增加的,与原内容不同的术语定义,如果仍采用原条款编号,则应在前言部分增加如下说明:



      看清楚了没有“学术无赖”?这是不是你要我从几十个CNAS-CL01-A0XX的标准中找出与CNAS-CL01的条款号不对应的铁证事实?不懂又恶喜好装懂,不仅在铁证事实面前死不认错,还要厚颜无耻无休止的搅局。可谓是“死猪不怕开水烫”。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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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除了骂人,也就只会大篇幅复制粘贴,但也正是由于你偷懒,连一遍都不愿意抄写,才造成了你虽然干了一辈子计量,却长期连计量工作的基本术语都混淆不清,错误百出而自以为是。请你看清楚你红框突出的文字,你偷懒不愿意抄,我给你抄写并解读如下:
  第一个红框全文是:“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L01中章、节的条款号和名称,对CNAS-CL01应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这句话使用了“均采用”,不正是告诉我们CNAS-CL01-A0XX的条款号与CNAS-CL01的条款号“完全对应”吗?不正是只允许在完全对应的条款号后面补充或增加具体内容吗?
  第二个红框全文是:“本文件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CNAS-CL01之外的术语,故术语和定义的排列序号与CNAS-CL01不对应。”,这句话明明告诉你,只允许CNAS-CL01-A0XX“增加”CNAS-CL01之外的术语和定义,增加的名称和术语必须写在与CNAS-CL01完全对应的条款号“3”之下。既然对CNAS-CL01的术语和定义仅在条款号3下“增加”,而不能重复或改动,术语和定义的“排列序号”还有必要限制吗?请你读标准一定要注意标准的用词不同。在“要求”条款(大条款4以后),标准使用的是“条款号”,而在第3条使用的是“排列序号”,你明白为什么吗?我估计因为你一贯混淆概念,很可能把“排列序号”与“条款号”也画上了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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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6 17:21:18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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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之所以以截图的方式晒出证据,正是被你这位“学术流氓”一贯采取的篡改原文曲解原义,断章取义正经歪念的卑鄙龌龊伎俩给逼出来的。

    对于CNAS规范性文件,1级序列编号为“章”,2级及以下的序列编号均为“条”或“款”(统称为“条款号”)。如此简单的层级逻辑都理不清,居然还好意思在这里大言不惭丢人现眼。睁大你的眼睛看看清楚,“术语和定义”前面的“3”是表示“第3章”还是“第3节”?是“第3条”还是“第3款”呀?

      请睁大眼睛看看清楚第一个红框的内容: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CNAS-CL01-A×××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与CNAS-CL01相同(而不是与其他标准文件相同)。对CNAS-CL01应用说明(即CNAS-CL01原条款内容的应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CNAS-CL01-A×××的条款)后给出。

      在“要求”条款(大条款4以后),标准使用的是“条款号”,而在第3条使用的是“排列序号”,你明白为什么吗?我估计因为你一贯混淆概念,很可能把“排列序号”与“条款号”也画上了等号。

      这是哪份标准里说了“排列序号”不是“条款号”呀?把证据晒出来呀。拿不出证据就证明这些都是你自拍脑袋瞎编臆造出来的胡说八道。把“第3”说成是“第3”,把第二个红框中所说的“排列序号”理解成不是“条款号”的,恐怕也只有你这位空前绝后之辈了。第3章下的条款号的编排规则与第4章完全相同,“排列序号”说的就是条款号的“排列序号”,突出强调的是“条款号”的排序特征。有哪个标准或法律文书,在引用同一标准或法规时,说某条某款时还要看是该标准或法规的哪一章下的内容,啥时候该说“依据某条某款”,啥时候该说“依据某排列序号”?估计也就只有你这种不学无术之人,才会这么表述,真是奇葩一朵。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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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这是哪份标准里说了“排列序号”不是“条款号”呀?把证据晒出来呀。
  答:请看你自己复制粘贴的原文,第一个红框全文是:“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L01中章、节的条款号和名称,对CNAS-CL01应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第二个红框全文是:“本文件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CNAS-CL01之外的术语,故术语和定义的排列序号与CNAS-CL01不对应。”,前一个红框使用的是“条款”和“条款号”,后一个红框使用的是“排列序号”。同一个标准紧邻的两段话使用了“条款号”与“排列序号”两个不同的术语,如果两个术语可以混淆和划等号,你认为标准的制定者和审批者偏偏不用同一个,他们是傻子还是故意为难读者呢?
  路云先生对“章节”与“条款”同样是概念混淆不清。它们的异同和各自应用场合的话题,已经偏离了楼主的主题帖,为了维护本主题帖核心议题,我不愿意多说。如果路云先生确实感兴趣,可以另辟主题帖,我一定在你另辟的帖子中教你。为了不使你失望,在本主题帖我只能告诉你一句话,“章节”和“条款号”虽然具有类似功能,但却并非同一个东西,不能将它们划等号,也不能混用或乱用。其中“技术标准”一定要使用“条款号”,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一定要使用“章节”,不能相反。“序号”则又是与“章节”、“条款号”不同的另一个术语,请不要将这三个术语混同于一个东西。
美人伴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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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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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楼某人言下之意就是原准则CNAS-CL01:2018第3章“术语和定义”下面的都不是“条款号”而是“排列序号”?把CNAS规范性文件的编写规则晒出来给大家看看。CNAS-CL01-A019: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软件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第3章“术语和定义”与CNAS-CL01-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第3章“术语和定义”的情况完全一样,请问CNAS-CL01-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第3章“术语和定义”下面的是“条款号”还是“排列序号”呀?

      路云先生对“章节”与“条款”同样是概念混淆不清。它们的异同和各自应用场合的话题,已经偏离了楼主的主题帖,为了维护本主题帖核心议题,我不愿意多说。如果路云先生确实感兴趣,可以另辟主题帖,我一定在你另辟的帖子中教你。为了不使你失望,在本主题帖我只能告诉你一句话,“章节”和“条款号”虽然具有类似功能,但却并非同一个东西,不能将它们划等号,也不能混用或乱用。

      自己爬上22楼去看看清楚截图中第2个红框,“第3章”的“章”字你是真不认识还是存心装聋卖瞎呀?24楼结尾我就给你指出了,你到现在还在这里装傻。把它说成“第3条”的是不是你?到底谁概念混淆不清啊?还用得着说吗?自己大粪浇(教)屎的水平,还好意思说“我一定在你另辟的帖子中教你”。大言不惭你怎么有这么厚的脸皮说这番话呀?

      其中“技术标准”一定要使用“条款号”,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一定要使用“章节”,不能相反。“序号”则又是与“章节”、“条款号”不同的另一个术语,请不要将这三个术语混同于一个东西。


      请问,这是不是“技术标准”章节条款的层次划分和编号规则呀?啥时候说成是“排列序号”啦?用得着你这个不懂装懂滥竽充数的“学术无赖”来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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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9 22:34:11 Last edit by luyunnc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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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说无益,你的复制粘贴内容只能证明“章节”与“条款号”的对应关系,但法律法规是一定要使用“章节”绝对不允许使用“条款号”的,技术标准是一定要使用“条款号”而不允许使用“章节”的。既然你自吹自擂自己历来都是用实际“证据”证明自己正确的“典范”,请你拿出使用“章节”而不使用“条款号”的技术标准实际例子,或拿出使用“条款号”而不使用“章节”的法律法规实际例子。CNAS-CL01:2018、CNAS-CL01-A019:2018与CNAS-CL01-025:2018都属于“标准”,因此都使用了“条款号”,每一条每一款都没有使用“章”或“节”这种字眼,这就是事实。不需要我再找实际例子,你自己在22楼复制粘贴并用红框突出重点的内容就已经明确告诉我们“条款号完全对应”,“排列序号”可以“不对应”,“标准”使用“条款号”,不使用“章节”的铁证就摆在你面前。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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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阿拉伯数字的条款号毕竟是外来货,章节是我国的传统文化,因此“章节”更具有权威性和仪式感,更加隆重。打一个并不恰当的比喻,“章节”好比是货币的大写,“条款号”好比是货币的小写,在涉及法律和正规的、正式的场合必须使用大写,其他的场合可以使用小写。所以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使用“条款号”,但标准、规范却使用“条款号”。27楼复制粘贴的内容,只不过是“条款号”与“章节”的对应关系,可以认为两者是“近义词”,而并不是说“章节”可以与“条款号”划等号,可以相互替代,习惯于概念混淆的人不管怎么骂街,但却不能拿来作为两个不同名称术语可以相互混淆的理由。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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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多说无益,你的复制粘贴内容只能证明“章节”与“条款号”的对应关系,但法律法规是一定要使用“章节”绝对不允许使用“条款号”的,技术标准是一定要使用“条款号”而不允许使用“章节”的。既然你自吹自擂自己历来都是用实际“证据”证明自己正确的“典范”,请你拿出使用“章节”而不使用“条款号”的技术标准实际例子,或拿出使用“条款号”而不使用“章节”的法律法规实际例子。CNAS-CL01:2018、CNAS-CL01-A019:2018与CNAS-CL01-025:2018都属于“标准”,因此都使用了“条款号”,每一条每一款都没有使用“章”或“节”这种字眼,这就是事实。不需要我再找实际例子,你自己在22楼复制粘贴并用红框突出重点的内容就已经明确告诉我们“条款号完全对应”,“排列序号”可以“不对应”,“标准”使用“条款号”,不使用“章节”的铁证就摆在你面前。
      既然你自吹自擂自己历来都是用实际“证据”证明自己正确的“典范”,请你拿出使用“章节”而不使用“条款号”的技术标准实际例子,或拿出使用“条款号”而不使用“章节”的法律法规实际例子。
      我说过技术标准只使用“章节”不使用“条款号”吗?我说过法律法规只使用“条款号”不使用“章节”吗?少用这种卑鄙龌龊无耻的伎俩编造谣言栽赃诬陷。
      CNAS-CL01:2018、CNAS-CL01-A019:2018与CNAS-CL01-025:2018都属于“标准”,因此都使用了“条款号”,每一条每一款都没有使用“章”或“节”这种字眼,这就是事实。

      这几个字你瞎了眼看不见吗?有“章”还是没“章”啊?这是不是事实?哪个技术标准(或文件)的编写规则里,有将章节条款编号表述为“排列序号”的?把证据晒出来呀!成天拿不出证据就采取这种耍无赖式的嚼舌。
      但法律法规是一定要使用“章节”绝对不允许使用“条款号”的,技术标准是一定要使用“条款号”而不允许使用“章节”的。
      所以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使用“条款号”,但标准、规范却使用“条款号”。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总共六章三十四条,难道你这也不清楚?《计量法》是不是法律法规?以下是《计量法》第二十条的全文:



      有没有“条款号”?说你不学无术不懂装懂都算是客气的,实际上你不仅是狗屁不懂,而且还滥竽充数。

      技术标准的章节条款层次划分规定,我的证据已经在27楼以截图方式晒出,那就是JJF 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中规定,在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也有同样的规定。请问,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是技术标准还是法律法规呀?这是不是铁证啊?被打脸滋味感觉疼还是不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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