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m3032178(m3032178) 发表:
做实验室管理很多年了,但是一直关于计量检定和校准的很多疑问困扰着我,我咨询过很多所谓的专家,认可委的专员,计量所的检定人员得到的答案千差万别,感觉计量这块各家理解的都很不一样,搞得无从将管理规范化。具体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关于检定的疑惑
按照计量法的描述,检定特指纳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应该是免费的,但需要向当地质监局报备强检清单,但是比如说一个量筒,我用于出厂产品分析的,算不算用于贸易结算?我定期送检,但是不想当强检管理可不可以?
2、关于校准
计量法实施细则里面说了,非强检的计量器具企业应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校准周期。但是比如说还拿量筒举例,国家只有jjg检定规程,没有JJF校准规程,检定规程规定有效期是3年,我实验室自己可不可以规定5年有效期,但我依旧依据这个jjg标准去做校准。但我就不按这标准的3年有效期行不行?
3、关于校准周期的确定问题
企业内部出了一个规定,把计量器具分为ABC三类,玻璃器具属于低值易损器具被放到C类器具,明确规定C类器具可以做一次性检定或者自行确定检定周期。但是认可委是否会认可这个做一次性检定的做法?周期的确定不能做简单约定还必须搞个论证吗
1、关于检定的疑惑 是否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要依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来界定。根据该《目录》,量筒应该不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确定溯源方式,即是采用“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还是采用“校准”方式溯源。
2、关于校准 新修订的《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版)并没有“
非强检的计量器具企业应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校准周期”这样的条款。没有现行有效的计量校准规范,可以参照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校准。但检定规程中规定的主参量的技术指标(合格判据)不能作为对校准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依据,仅供参考。也不能将“检定周期”直接作为“复校时间间隔”提供给客户。“复校时间间隔”用户可以根据使用情况自行确定。
自己规定5年可不可以?可以,但必须给出定为5年的理由,而不是自拍脑袋想几年就几年。
3、关于校准周期的确定问题 通常是要根据器具的新旧程度、使用频次、性能稳定程度、使用环境条件的优劣、维护保养状况等诸多因素进行测算后确定的。可以参阅JJF 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和CNAS-TRL-004:2017《测量设备校准周期的确定和调整方法指南》。
关于测量设备的ABC分类管理是有的,C类器具通常是指哪些非关键重要测量过程所使用的,对测量结果没有直接影响,仅对非关键重要参量起监视参考作用的计量器具(如:测量系统中仅起压力参考指示作用,不作为压力数据采集的压力表)。可以实施一次性检定/校准,定期核查的管理模式。具体可以参阅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重点看第5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