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dahua1981(dahua1981) 发表:两次称量重量差异在万分之三以下算恒重: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样品1g)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在每次干燥后应立即取出放干燥器中,待冷却至室温后称量。(若炽灼应在高温炉内降温至300摄氏度左右时取出放干燥器中,待冷却至室温后称量。)我知道,但是现在我同事他们的理解是,第二次必须比第一次重,才叫恒重,我也只想问这个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