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mingxiaoyan(mingxiaoyan) 发表:GB/T 8170-2008规定了 “当标准或有关文件中,若对极限数值(包括带有极限偏差值的数值)无特殊规定时,均应采用全数值比较法。若规定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应在标准中加以说明。”修约值比较法:将测定值或其计算值进行修约,修约位数应与规定的极限数值数位一致。将修约后的数值与规定的极限数值进行比较,只要超出极限数值规定的范围(不论超出程度大小)都判定为不符合要求。全数值比较法:将测试所得测定值或计算值不经修约处理(或虽经修约处理,但应标明它是经舍、进或未舍未进而得),用该数值与规定的极限数值作比较,只要超出极限数值规定的范围(不论超出程度大小),都判定为不符合要求。这个说的很详细。谢谢!
原文由 ztyzb(zxz19900120) 发表:楼主,这个问题得看相应的分析标准和监测技术或者数据汇总规范中的规定,具体如下:1、首先要考虑待测样品的最终结果报出,一般原则是小数点后位数和检出限保持一致,如果有效数字位数多保留三位有效数字,所以如果贵实验室检出限是0.001mg/L的话0.052就是最终报出结果,直接和判定标准进行比较0.052>0.05;2、对于某些具体项目比如环保地表水类别的有专门的的数据统计规定(附件),对于最终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已经规定好了,这时就要按规范要求先修约后比较;3、某些项目如噪声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有专门的的回复,从其规定,具体如下图。谢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