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是做环境检测的,这几年经历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应该不少了,他们检查的依据基本上就是“环发[2015]175号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其中更关注的就是是否选择性出报告的问题,比如超标的一份报告,不超标的一份报告,具体如上图,所有楼主先要考虑下是否属于选择性出报告,如果是的话那就问题有点严重,如果不是单纯的按项目拆分建议如下:
1、首先如果当时合同没约定如何出具报告的话建议做一份补充,让客户申请;
2、因为不清楚贵单位体系文件关于报告编号和样品编号如何规定的,看楼主发的问题大概就是报告编号以日期和流水号,样品编号以报告编号加样品类别字母简写+流水号,楼主这样可能会比较被动,因为很有可能会修改报告,又是需要改记录。个人建议如下:1、根据需要修改下体系文件,报告编号和样品编号用两种编码方式,保证唯一即可,根据修改后的重新出报告新日期签发;2、后面加-1,-2或者-a,-b也可以,也得符合体系文件规定,保证前面大编号统一即可,后面是包括的编号,这种不建议改记录,样品编码表和报告编号重新对应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