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出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和给出不确定度评定报告,是完全不同概念的两种工作。 这个还需要你来宣传?CNAS-CL01-G003:2021《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第6.7条,就是专门针对《检测报告》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提供“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要求。没让你扯“
提供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通过了CNAS认可,日常工作严格执行认可的检测规范、校准规范,出具的“报告”只需要给出不确定度值,而勿需每次校准、检测都进行不确定度评定。陆云给出的CNAS-CL01-G003:2021的6.7条,讲的就是检测报告中应“报告”测量不确定度,并非他所解释的“出具的每一份《校准证书》,都要根据实际的校准数据,评定每一件被校器具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提供给客户”。陆云严重混淆了“给出”不确定度和“评定”不确定度两种不同性质的过程(即工作)。 狗屁不懂的规某人,你都没有用实际检测数据评估,你哪来的实际被测对象“校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啊?哪一件被校器具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是通过实际校准数据评定出来的?每一份《校准证书》都提供了“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但都不需要提供“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评定报告”,这是不是事实?早就问你对两件同型号同规格的,计量性能相差甚远的被校对象进行校准,能给出相同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吗?你正面回答了吗?看看JJF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是怎么说的吧:
7楼的“学术流氓”从来就是不拿证据自拍脑袋瞎编臆造的胡说八道。上面条款的表述啥意思?有能耐解释给大家听啊。
关于“什么情况下进行不确定度分析?”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说清楚的。简单点说,给标准物质赋值时、测量过程设计和有效性确认时、计量标准建立与考核时、国际比对时、计量纠纷或质量纠纷仲裁时、实验室认可或某些管理体系认证时、顾客有特殊要求时等等,均需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你闲扯了一大堆,基本上都是说分析评定
“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或
“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看是否能满足开展校准/检测的要求。只有最后一点
“顾客有特殊要求时”,才算与
“校准/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靠上了点谱。
第一种人是测量结果的使用者,是决定证书给出的测量结果是否可信或可用,即决定测量结果使用范围的唯一依据。方法是,将“报告”给出的扩展不确定度乘以3(是校准参数时乘以6),与拟判定的被测参数是否符合或合格的控制限T相比较,前者小于后者时,证书给出的测量结果可信(可用),否则坚决不能用。 大家看看这位不懂装懂滥竽充数鱼目混珠的规某人,完全说反了,难怪有那么多新人及非计量版友被你忽悠了。判定上级计量机构给出的“校准结果”可不可信的依据,是看
上级机构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是否≤1/3被校测量设备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MPEV),只要满足这一要求,校准机构给出的“校准结果”就是可信的。
而
测量设备《检定/校准证书》给出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1/3被测对象控制限区间半宽度,则是用来评判该测量设备是否满足下一级对被测对象开展检测的判据。只要它满足要求,就说明用该测量设备进行的
下一级测量结果是可信的。而不是用来判断上一级计量机构的“检定/校准结果”是否可信。所以说7楼这位不学无术不懂装懂的规某人,专门在各家论坛编造此类令人笑掉大牙的外行话,以此来忽悠误导新人及非计量专业版友。
第二种人是测量结果的给出者(测量者),给出不确定度是自我保护的必要措施。目的是告诉测量结果使用者,不确定度是对测量结果使用范围的限制,必须正确使用测量结果。在被测参数控制限小于所给扩展不确定度的3倍以下时不能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事故和经济损失与测量者无关,由测量结果的使用者负全责。如果没给出不确定度,使用者可默认给出的测量结果对使用范围无限制,由此产生的事故和经济损失则由测量者负全责。 大家看看这位“学术无赖”的东扯西绕术,借“自我保护”之名,最后还是将责任推给了测量结果的使用者。没给出不确定度的情况多得很,如:《检定证书》通常都不给出“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用户使用出了问题,检定机构负什么责呀?纯属胡说八道!
“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应用与作用,对于实施检定/校准的计量技术机构而言,在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为降低误判风险,需要运用“判定规则”,考虑“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只要数据真实可靠,根本就不存在对客户使用该测量设备进行测量所得“测量结果”负责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