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wriverson 发表:
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有6个方面的不同:
①我国的《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欧盟的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②我国的《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电子电器设备;欧盟RoHS指令的调整范围和对象比我国的《管理办法》要更宽泛。
③我国的《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④我国的《管理办法》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时间尚未确定;欧盟的RoHS指令的时间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 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⑤我国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欧盟的RoHS指令《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⑥我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报告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首先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 “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