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第十六届原创】举例说明实验室仪器期间核查咋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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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骂人流氓问:定义哪里说了“核查标准”是用来验证被核查对象“稳定性”的装置?是不是你吃猪潲的老娘教你的?测量设备的计量性能只有“稳定性”吗?
  答:“期间核查”的定义忘了吗?“核查标准”是用于期间核查的装置,应该核查被核查对象的什么“性能”?还非要说“稳定性”吗?
  骂人流氓说:测量设备的需要被核查的计量性能除了“示值误差”外,还包括“重复性”、“稳定性”、“灵敏度”、“漂移”、“检出限”等(见CNAS-GL042:2019第8大条“设备其他计量性能的期间核查”,以及GB/T27431-2023第6.3.3条~第6.3.6条)。
  答:期间核查的唯一目的是“稳定性”监控。“稳定性”是指被核查对象计量特性(或称性能)是否“保持原有状态”。被核查对象的“性能”除了“示值误差”外,还应包括“重复性”、“灵敏度”、“漂移”、“检出限”、……等,因此“稳定性”是指包括被核查仪器诸多计量特性共同产生的最终测量结果是否保持原有状态。
  骂人流氓问:谁规定的被核查对象的“准确性”必须由检定/校准这一种途径来确定或验证啊?检定规程适用于“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这“使用中检查”指的是什么?请问学术流氓,这不是指“期间核查”是指什么?这是“检定/校准”吗?
  答:如果你有一点点计量基本常识,就应该明白仪器的准确性由检定/校准活动确定。“使用中检查”指的是什么,请你学习它的定义,请你不要又犯概念混淆的老毛病,不要在这里又混淆“使用中检查”与“期间核查”这两个概念。
  骂人流氓说:世上用计量标准作为“核查标准”进行期间核查的案例多得很,也只有你这个空前绝后的“拧种”认为这是花巨额成本。
  答:期间核查的定义是监控被核查对象是否保持原有状态,只有你这种人,拿用于检定被核查对象的标准的计量标准当成核查标准使用,不惜“花巨额成本”,拿国家和企业的钱不当钱,去完成只需花小钱或不花钱即可完成的期间核查任务。
  骂人流氓原话:你TMD的确是不要脸。第6.2.2.1条:用于准确性核查的核查标准,其参考值可从溯源证书或其他证书(如标准物质证书)中获得,……。你断章取义撇开这一关键重要信息啥意思?啥目的?6.2.2.2条的方法所获得的“参考值”,你有什么证据证明它是不准确的?“原有状态值”就是通过校准确定的“校准值”,将其赋予“核查标准”,它不是“核查标准的参考值”是什么?蠢猪!
  答:蠢猪听清楚:校准确定的“校准值”是准确的,但这是计量标准赋予被核查对象的。“核查标准的参考值”需用更高准确性的计量标准通过校准“赋予”,用被核查对象测量核查标准,将从校准证书获得的“校准值”赋予核查标准,违反量值传递或溯源的基本原理。因此用被核查对象测量核查标准得到的值,不是“核查标准的参考值”。用被核查对象测量核查标准的首次核查,是将校准证书的被核查对象准确性“原有状态”,保存在了稳定性优良的核查标准上,后续再次测量核查标准时的状态与其相比较,即可确定被核查对象是否仍然保持“原有状态”。
  骂人流氓说:被核查对象经校准后,应立即将“校准值”赋予“核查标准”,而不是等到被核查对象的性能发生变化后再来对“核查标准”赋值。
  答:“被核查对象的性能发生变化后”就不是其校准后的“准确性”状态值了,因此此话基本正确。但,用被核查对象测量核查标准,绝不是将“校准值”赋予“核查标准”。根据量值溯源基本原理,被核查对象准确性低于校准它的计量标准,无法用它测量核查标准,再将计量标准赋予它的“校准值”转手“赋予核查标准”。因此初次核查的作用只是将被核查对象通过校准获得的准确性“状态”,保存在核查标准上,测得结果的大小不重要,重要的是在今后相当长时间间隔内,这个“状态值”不能改变,因此核查标准的稳定性是重中之重。后续核查仍然用被核查对象测量该核查标准,两次核查结果之差即可得到本次核查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变化值。
  骂人流氓说:大家看看这位不学无术的学术流氓这番狗屎解读。明明进行了4次核查,你却只计3次。
  答:第1次核查目的,只是为了获得被核查对象的初始状态值,后续3次核查才真正是对被核查对象在规定时间间隔内的期间核查。第1次核查相当于赛跑起始点(0点),运动员只跑了3公里,没跑4公里。即,初始状态值的获得只是期间核查起始点,不是在规定时间间隔内的期间核查,在规定时间间隔内只进行了3次期间核查,因此只有3个核查结果。进行了4次核查,恰恰是你“这位不学无术的骂人流氓”的“狗屎解读”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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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5:05:18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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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核查”的定义忘了吗?“核查标准”是用于期间核查的装置,应该核查被核查对象的什么“性能”?还非要说“稳定性”吗?
      还不要说吗?你学术流氓无非就是想在这里鱼目混珠,存心恶意,别有用心地忽悠误导新人及非计量专业版友。哪份标准,哪份指南,哪份教材里没有说?只有你这个不识相的学术流氓在这里无休止地搅屎。
      被核查对象的“性能”除了“示值误差”外,还应包括“重复性”、“灵敏度”、“漂移”、“检出限”、……等,因此“稳定性”是指包括被核查仪器诸多计量特性共同产生的最终测量结果是否保持原有状态。
      这就是你学术流氓正经歪念的曲解。我原话中的其他计量特性中的“稳定性”呢?被你这个卑鄙无耻的学术流氓给偷吃啦。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把“稳定性”曲解成包罗万象无所不能的万能指标。那为什么不将“期间核查”改称“稳定性考核”呀?两者有什么区别?GB/T27431-2023以及CNAS-GL042:2019说了不需要核查其他计量特性,只需核查“稳定性”吗?铁证事实已经摆在这里,你这个空前绝后的“拧种”还要在这里咬住屎橛子不松口。既晒不出证据,又拿不出实际案例,你就是一个十足的学术无赖
      如果你有一点点计量基本常识,就应该明白仪器的准确性由检定/校准活动确定。“使用中检查”指的是什么,请你学习它的定义,请你不要又犯概念混淆的老毛病,不要在这里又混淆“使用中检查”与“期间核查”这两个概念。
      你学术流氓恐怕连一点点计量基本常识都没有。测量设备经检定/校准确定了准确性后,使用期间要不要实施核查、验证等手段,对测量设备是否失准(或有失准的趋势)进行监控?现在是让你回答“使用中检查”是指什么,你不知道就老老实实地承认自己无能,放那么多屁干什么。
      期间核查的定义是监控被核查对象是否保持原有状态,只有你这种人,拿用于检定被核查对象的标准的计量标准当成核查标准使用,不惜“花巨额成本”,拿国家和企业的钱不当钱,去完成只需花小钱或不花钱即可完成的期间核查任务。
      有种把你们家的电子天平、硬度计的期间核查记录晒出来给大家看看,看到底是使用什么“核查标准”对被核查对象进行核查的。看到底是使用具有准确性和溯源性“参考量值”的计量标准,还是你那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不丢人吧学术流氓。给你证明自己的机会你不敢接招,就不要怪我骂你这个招骂、找骂、不识相、给脸不要脸的贱货了。
      “核查标准的参考值”需用更高准确性的计量标准通过校准“赋予”
      蠢猪啊,那是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第6.3.2条a)款(见24楼截图)所说的“参考值”已知的情况。
      用被核查对象测量核查标准,将从校准证书获得的“校准值”赋予核查标准,违反量值传递或溯源的基本原理。
      用这种方式赋予核查标准的“参考值”不具有“准确性”和“溯源性”吗,不能溯源到国家基准吗。那你日常用测量设备对被测对象进行测量,所得到的“测量结果”是不是也不惧“准确性”和“溯源性”啊?哪里违反了量值传递或溯源的基本原理?说明你对量值传递或溯源的基本原理是狗屁不懂。
      因此用被核查对象测量核查标准得到的值,不是“核查标准的参考值”。用被核查对象测量核查标准的首次核查,是将校准证书的被核查对象准确性“原有状态”,保存在了稳定性优良的核查标准上,后续再次测量核查标准时的状态与其相比较,即可确定被核查对象是否仍然保持“原有状态”。
      全国人民都认可这是“核查标准的参考值”,你说不是就不是啦,你算神马玩意儿啊。既然承认首次核查的结果是准确的具有溯源性的“原有状态”,后续与它比较验证,不就是“准确性”核查吗。其合格判据不就是“最大允许误差”吗。
      用被核查对象测量核查标准,绝不是将“校准值”赋予“核查标准”。
      首先这种操作是有前提的,那就是核查标准的“参考量值”未知。这不是将被核查对象所复现的量值赋予“核查标准”是什么?
      根据量值溯源基本原理,被核查对象准确性低于校准它的计量标准,无法用它测量核查标准,再将计量标准赋予它的“校准值”转手“赋予核查标准”。
      “计量标准”与“核查标准”是一个概念吗?哪里规定了“核查标准”的准确度必须要高于被核查对象啊?

      以上表述啥意思,学术流氓拎不拎得清啊?
      因此初次核查的作用只是将被核查对象通过校准获得的准确性“状态”,保存在核查标准上,测得结果的大小不重要,重要的是在今后相当长时间间隔内,这个“状态值”不能改变,因此核查标准的稳定性是重中之重。后续核查仍然用被核查对象测量该核查标准,两次核查结果之差即可得到本次核查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变化值。
      什么叫“测量结果的大小不重要”啊?该多大就多大,重要的是“参考值”的准确性。不重要为什么在对核查标准进行赋值时需要修正?不修正就不能核查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了吗。“稳定性”核查是后续核查结果与首次核查结果进行比较吗?有证据吗?真是蠢得死!
      第1次核查目的,只是为了获得被核查对象的初始状态值,后续3次核查才真正是对被核查对象在规定时间间隔内的期间核查。第1次核查相当于赛跑起始点(0点),运动员只跑了3公里,没跑4公里。即,初始状态值的获得只是期间核查起始点,不是在规定时间间隔内的期间核查,在规定时间间隔内只进行了3次期间核查,因此只有3个核查结果。进行了4次核查,恰恰是你“这位不学无术的骂人流氓”的“狗屎解读”铁证。
      如果第1次的核查结果是9.3,第2次的核查结果是10.1,第3、4次的核查结果不变(还分别是10.8和10.4)。按照你学术流氓29楼的说法(见下图),该时间间隔内的“稳定性期间核查”结果是1.5-0.8=0.7,即(10.8-9.3)-(10.1-9.3)=0.7,或直接用10.8-10.1=0.7,结论是该时间间隔内的期间核查通过了呀?

      下面就看31楼这位学术流氓怎么来自圆其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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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会骂人的流氓只要真正明白了“期间核查”、“核查标准”的定义、作用、特性,那就好了,就不会与“校准/检定”、“计量标准”的概念混淆不清了。
  “哪里规定了“核查标准”的准确度必须要高于被核查对象”还用问我吗?自己复制粘贴的6.3.1.3条看不见吗?你只会复制粘贴,连自己划重点的东西都看不明白吗?
  “全国人民都认可这是核查标准的参考值,你说不是就不是啦,你算神马玩意儿啊”,我不是“玩意儿”,骂人流氓“算神马玩意儿”不是本社区讨论课题,本人不予置评。但请骂人流氓不要污蔑“全国人民”。国家定义的“期间核查”和“核查标准”都没强调“核查标准的参考值”,强调的只是“保持原有状态”与“稳定性”。计量学基本原理也告诉我们,用测量设备测量产品,不可能将经计量标准校准得到的测量设备“校准值”,“赋予”产品,该测量结果更不可能是产品的“参考值”。核查标准的“参考值”,必须用准确性远高于被核查设备的计量标准通过校准测得。“期间核查”的实施方法也明确告诉我们,该测量结果只是为得到和证明该设备经校准后得到的初始状态或原有状态,并将初始状态保存在核查标准上,后续期间核查时,用于对被核查设备是否保持原有状态的比较和判定。
  首次期间核查,用被核查对象测量核查标准,测量结果大小的确不重要,测得多大就多大,重要的是此测量结果(陆云的“参考值”)在规定时间间隔内不能改变,即“稳定性”一定优良。因此,所谓“对核查标准进行赋值时需要修正”并不必要,这种“修正”给后续核查也会带来麻烦。两个相同的“修正”在稳定性计算相减时一定会被约掉,因此“修正”是一种无用功。不修正或修正的值不管多大,只代表被核查对象的“状态”。每一次的期间核查,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就是后续核查结果与首次核查结果的差(这特别适用于相邻两次校准之间进行的一次期间核查)。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多次进行期间核查,被核查对象在该时间间隔内的稳定性,是各次核查中稳定性误差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证据”就是国家的定义及你复制粘贴的公式。你如果连这点道理不懂,是不是“真是蠢得死!”呀?
  骂人流氓不要明目张胆耍流氓,篡改我的帖子,帖子仍在那里白纸黑字明摆着。我说的是“被核查对象在该时间间隔的后续核查进行了3次,每次核查结果分别是,9.3-10.1=-0.8,10.8-10.1=0.7,10.4-10.1=0,3,每一次期间核查结果没问题,但,该时间间隔内的稳定性期间核查结果是0.7-(-0.8)=1.5,即(10.8-10.1)-(9.3-10.1)=1.5,或直接用10.8-9.3=1.5,结论是该时间间隔内的期间核查不通过”。
  “0.7-(-0.8)”是三次核查结果中的最大值减最小值。“10.8-9.3”是三次核查中对核查标准的测得值(注:不是稳定性误差值)中,最大值减最小值。“(10.8-10.1)-(9.3-10.1)”则是“10.8-9.3”的来源推导。不管怎么计算,均异曲同工得到同一个核查结果1.5。因此被核查设备每一次的期间核查虽然“通过”,但在规定时间间隔内的期间核查不通过。你很在意你所谓“参考值”的“修正”,你完全可以将“修正值”带入,推导计算,用事实验证“修正”到底是不是做无用功,浪费人力物力资源。这个验证还可以侧面证明所谓的“核查标准的参考值”(实际是被核查对象的原有状态值),大小并不重要(修不修正两个值都行),重要的是其在规定时间间隔内保持不变,即“稳定性”必须优良。试问,一个值大小不重要,准确性还重要吗,还需要“溯源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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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5:39:16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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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里规定了“核查标准”的准确度必须要高于被核查对象”还用问我吗?自己复制粘贴的6.3.1.3条看不见吗?你只会复制粘贴,连自己划重点的东西都看不明白吗?
      猪啊,6.3.1.3条特意用红框标示的部分的意思,是“必须要高于(或优于)”的意思吗?你TMD明白什么,学术流氓?特意用红框标示出来给你看,你是不是狗眼瞎啦?
      国家定义的“期间核查”和“核查标准”都没强调“核查标准的参考值”,强调的只是“保持原有状态”与“稳定性”。

      学术流氓请告诉大家,哪个定义原文里出现了“稳定性”三个字呀?3.2条注1所说的“方法要求”,检测/校准方法标准里,对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提出的是“准确性”要求还是“稳定性”要求啊?把方法标准里对测量设备的要求晒出来给大家看看怎么样?
      计量学基本原理也告诉我们,用测量设备测量产品,不可能将经计量标准校准得到的测量设备“校准值”,“赋予”产品,该测量结果更不可能是产品的“参考值”。
      这是典型的狗屁不懂。众所周知,“检定/校准”是对已知量的测量,“检测”是对未知量的测量。而后者的实质,就是“赋值”(或“定值”),当被测对象是“计量标准”(如:“标准物质”的定值)时,此活动归属于计量领域的活动,他不是“检定”,也不是“校准”。
      核查标准的“参考值”,必须用准确性远高于被核查设备的计量标准通过校准测得。
      那是指“计量标准”或“标准物质”的“参考值”,并非全部“核查标准”的“参考值”。你学术流氓是狗屁不懂在这里以偏概全。你那仅用于“稳定性”核查的所谓“核查标准”,根本就不应该叫“核查标准”,而应该叫“质控样品”。你四六不分指鹿为马,概念清楚个屁!
      “期间核查”的实施方法也明确告诉我们,该测量结果只是为得到和证明该设备经校准后得到的初始状态或原有状态,并将初始状态保存在核查标准上,后续期间核查时,用于对被核查设备是否保持原有状态的比较和判定。
      什么原有状态呀?是准确状态还是不准确状态呀?“期间核查”的实施方法有好几种,你说的到底是哪一种啊?
      每一次的期间核查,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就是后续核查结果与首次核查结果的差(这特别适用于相邻两次校准之间进行的一次期间核查)。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多次进行期间核查,被核查对象在该时间间隔内的稳定性,是各次核查中稳定性误差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证据”就是国家的定义及你复制粘贴的公式。你如果连这点道理不懂,是不是“真是蠢得死!”呀?
      一次核查也能叫“稳定性核查”?国家哪个标准里定义了“稳定性核查”是用“最大误差”减“最小误差”呀?这是不是你无中生有胡说八道杜撰出来的铁证呀,学术流氓?
      骂人流氓不要明目张胆耍流氓,篡改我的帖子,帖子仍在那里白纸黑字明摆着。
      你的帖子我能改得了吗?32楼最后一幅截图,是不是你学术流氓的原话?哪里改啦,学术流氓?
      我说的是:如果第1次的核查结果是9.3,第2次的核查结果是10.1,第3、4次的核查结果不变(还分别是10.8和10.4)。问你这种情况下按你29楼的说法,“稳定性”核查通过了还是没通过。你是听不懂人话还是在这里装傻逼呀?跟我答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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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20:35:29 Last edit by luyun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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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骂人流氓问:哪个定义原文里出现了“稳定性”三个字呀?
  答:还需要“出现”“稳定性”三个字吗?你骂人水平世界第一,对国家给出的名词术语定义的理解能力真的就那么差吗?国家技术规范JJF1001的9.49条“期间核查”的定义关键词是“为了确定……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7.19条定义“测量仪器的稳定性”是“测量仪器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并用注2解释稳定性“用(仪器)特性在规定时间间隔内发生的变化表示”,因此,“期间核查”可以解释为“为了确定……测量设备是否在规定时间间隔内保持其稳定性而进行的操作”。
  骂人流氓问:一次核查也能叫“稳定性核查”?国家哪个标准里定义了“稳定性核查”是用“最大误差”减“最小误差”呀?
  答:一次核查当然也能叫“稳定性核查”。国家规定测量仪器在相邻两次校准时间间隔内至少进行一次期间核查,就是允许进行一次核查,因此绝大多数实验室在执行期间核查时均采用一次核查。在规定时间间隔内进行多次期间核查时,被核查仪器在该时间间隔内的稳定性,用时间间隔内的稳定性“最大误差”减“最小误差”表示。难道你否定自己在26楼复制粘贴的GB∕T 27431的6.3.3条规定了吗?难道你只会复制粘贴,手电筒对外,自己从来都不认真学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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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4:26:00 Last edit by en_liujingyu
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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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技术规范JJF1001的9.49条“期间核查”的定义关键词是“为了确定……是否保持其原有状态而进行的操作”,7.19条定义“测量仪器的稳定性”是“测量仪器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并用注2解释稳定性“用(仪器)特性在规定时间间隔内发生的变化表示”,因此,“期间核查”可以解释为“为了确定……测量设备是否在规定时间间隔内保持其稳定性而进行的操作”。
      学术流氓解释一下,什么“状态”才叫“原有状态”?7.19条“稳定性”定义说了“与原有状态值”相比较吗?到底是“最大值”与“最小值”相比较,还是各“核查值”与“原有状态值”相比较呀?明明只有1个注释,下面给出了两种稳定性的量化表达方式的示例,其中例1说“用计量特性变化到某个规定的量所经过的时间间隔表示”。你怎么不说啦学术流氓?这里所说的“计量特性变化”是指什么计量特性的变化呀?
      一次核查当然也能叫“稳定性核查”。国家规定测量仪器在相邻两次校准时间间隔内至少进行一次期间核查,就是允许进行一次核查,因此绝大多数实验室在执行期间核查时均采用一次核查。
      国家规定至少进行一次的是“期间核查”,不是“稳定性核查”。你学术流氓不要在这里偷换概念,企图达到正经歪念鱼目混珠之目的。早就告诉了你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见17楼截图)与GB∕T 27431-2023《合格评定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见26楼截图)都分不同条款分别表述了“仪器准确性(或(示值)误差)的期间核查”“稳定性期间核查”。要说多少遍呀,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这是不是证据事实呀?这两个权威标准,哪里规定了“稳定性核查”只需做一次呀?针对什么样的测量设备才需要做“稳定性核查”,你学术流氓拎不拎得清啊?拎不清楚就请你爬上17楼和26楼,睁大你的狗屁看看清楚,标准条款是怎么说的。“稳定性”核查只要求进行一次的规定或案例在哪里?晒出来呀学术流氓。JJF1033应该不陌生吧,标准规定的“稳定性考核”做几次呀?你要是不说,或故意找其他理由拒绝回答,那就证明你就是一彻头彻尾地地道道的,卑鄙、龌龊、无耻,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学术无赖”!怎么样,继续跟我学这句话呀,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要不要我帮你晒出JJF1033的标准原文呀?看看到底是谁没有诚心,谁才是存心恶意。不要说我没有给你证明自己的机会了哈。
      在规定时间间隔内进行多次期间核查时,被核查仪器在该时间间隔内的稳定性,用时间间隔内的稳定性“最大误差”减“最小误差”表示。难道你否定自己在26楼复制粘贴的GB∕T 27431的6.3.3条规定了吗?难道你只会复制粘贴,手电筒对外,自己从来都不认真学习吗?
      GB∕T 27431的6.3.3条“稳定性核查”啥时候说了是用“最大误差”减“最小误差”呀?啥时候说了是减“原有状态值”呀?你如此造谣会不得好死遭雷劈的你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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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氓问:什么“状态”才叫“原有状态”?7.19条“稳定性”定义说了“与原有状态值”相比较吗?到底是“最大值”与“最小值”相比较,还是各“核查值”与“原有状态值”相比较呀?明明只有1个注释,下面给出了两种稳定性的量化表达方式的示例,其中例1说“用计量特性变化到某个规定的量所经过的时间间隔表示”。你怎么不说啦学术流氓?这里所说的“计量特性变化”是指什么计量特性的变化呀?
  答:作为“专家”和年过花甲的人,连“原有状态”都不懂吗?呵呵,太可笑了。7.19条“稳定性”定义中能力“随时间恒定”与保持“原有状态”有原则性区别吗?“用计量特性变化到某个规定的量所经过的时间间隔表示”与“用特性在规定时间间隔内发生的变化表示”,颠过来倒过去不是在说同一个现象吗?你这个自诩“计量专家”的人连测量设备有哪些“计量特性”,什么是“计量特性”也不知道了呀?这里所说的“计量特性变化”指测量设备“所有”计量特性变化,这些“变化”综合反应在用该测量设备测量“稳定性”极好的核查标准时,所得测量结果中。后续核查的测量结果与初次核查的测量结果之差,就是证明该测量设备是否保持“原有状态”的定量表述,也就是“稳定性”好坏的定量表述。因此,每一次核查的“稳定性”误差,都是该次核查结果(当前状态)与初次核查结果(原有状态)的差。
  为什么你复制粘贴的标准又说“最大值”与“最小值”相比较呢?请看清楚标准的完整表述,前提条件是在规定时间间隔内多次核查。多次核查必有每次核查得到的“稳定性”,那么稳定性误差的“最大值”减去“最小值”,就是此规定时间间隔内的“稳定性”变化,这点基本常识都想不明白吗? GB∕T 27431的6.3.3条“稳定性核查”啥时说了用“最大误差”减“最小误差”,啥时说了减“原有状态值”,在前面的帖子我已给你做了推理和公式推导,恕本人不再重复。
  流氓说:国家规定至少进行一次的是“期间核查”,不是“稳定性核查”。你学术流氓不要在这里偷换概念,企图达到正经歪念鱼目混珠之目的。
  答:你终于明白“至少进行一次的是期间核查”,那就值得给你一个点赞。“期间核查”的目的是监控被核查对象的计量特性是否保持不变,计量特性保持不变的的能力就是“稳定”的性能,因此“期间核查”的目的就是监控被核查对象所有计量特性的稳定性能。
  “至少进行一次”的意思就是允许一次也允许多次。在规定时间间隔内,进行一次核查与进行多次核查,规定时间间隔内的“稳定性误差”计算方法自然不同。作为“计量专家”的你,应该明白进行一次核查时的计算方法符合“稳定性”的定义,无疑这是最基本的计算原理。进行多次核查会得到每次核查的稳定性结果(多个稳定性结果),在此时间间隔内的稳定性误差就有大有小,有正有负,整个时间间隔内的稳定性误差就存在一个变化区域,该区域的稳定性误差值就是此稳定性变化区域中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关于这一点的理解,你可参照百分表示值误差的计算方法。百分表某一受检点的示值误差与某一次核查的稳定性误差,百分表全量程的示值误差与全时间间隔内核查的稳定性误差,计算方法非常相似。只不过某一次核查的稳定性误差都是与同一个“原有状态值”相减得到,而百分表某一受检点的示值误差则是与该受检点的标准值相减得到,每个受检点的标准值不是同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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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专家”和年过花甲的人,连“原有状态”都不懂吗?呵呵,太可笑了。7.19条“稳定性”定义中能力“随时间恒定”与保持“原有状态”有原则性区别吗?作为“专家”和年过花甲的人,连“原有状态”都不懂吗?呵呵,太可笑了。7.19条“稳定性”定义中能力“随时间恒定”与保持“原有状态”有原则性区别吗?“用计量特性变化到某个规定的量所经过的时间间隔表示”与“用特性在规定时间间隔内发生的变化表示”,颠过来倒过去不是在说同一个现象吗?你这个自诩“计量专家”的人连测量设备有哪些“计量特性”,什么是“计量特性”也不知道了呀?
      到底是我不懂还是你不懂啊?叫你正面回答什么是“原有状态”,“计量特性”是指什么计量特性,你学术流氓正面回答了吗?怎么没有原则性区别,“随时间恒定”与是否准确无关,最大允差±1.0,实际误差为+1.2,只要后续核查误差一致保持在以+1.2为中心,以0.5为半宽度的区间范围内(即:+1.2±0.5),其“稳定性”就是合格的,但“误差”不合格。而“原有状态”则是指实际误差处于以0误差为中心,以1.0位半宽度的区间范围内(即:0±1.0),与是否稳定无关,这是“期间核查”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准确性(示值误差)”的合格判据是以0误差为中心的MPE(最大允许误差),“稳定性”的合格判据是以实际值为中心的MPEV(最大允差区间范围的一半,与实际值是否超差无关)。这是两个功能完全不同的计量特性参量,前者是对“偏移”程度的要求,后者是对“离散”程度的要求。你学术流氓懂个屁!
      GB∕T 27431的6.3.3条“稳定性核查”啥时说了用“最大误差”减“最小误差”,啥时说了减“原有状态值”,在前面的帖子我已给你做了推理和公式推导,恕本人不再重复。
      标准没有说就老老实实承认自己在造谣,你推理和公式推导的结果证明了什么?不恰恰证明了“稳定性”与是否准确无关吗。
      “期间核查”的目的是监控被核查对象的计量特性是否保持不变,计量特性保持不变的的能力就是“稳定”的性能,因此“期间核查”的目的就是监控被核查对象所有计量特性的稳定性能。
      将“期间核查”与“稳定性考核”概念混为一谈的,恰恰是你这个学术流氓。
      作为“计量专家”的你,应该明白进行一次核查时的计算方法符合“稳定性”的定义,无疑这是最基本的计算原理。
      “稳定性”定义的计算方法哪里有仅允许进行一次核查的规定?纯属没有任何根据的胡说八道。
      关于这一点的理解,你可参照百分表示值误差的计算方法。百分表某一受检点的示值误差与某一次核查的稳定性误差,百分表全量程的示值误差与全时间间隔内核查的稳定性误差,计算方法非常相似。只不过某一次核查的稳定性误差都是与同一个“原有状态值”相减得到,而百分表某一受检点的示值误差则是与该受检点的标准值相减得到,每个受检点的标准值不是同一个。
      这纯粹是你这个学术流氓自拍脑袋瞎编臆造杜撰出来的。你告诉大家,这是哪个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标准/教材里这么说的?别人不懂计量,是不是也想在我面前班门弄斧啊?


      学术流氓睁大眼睛看看清楚,“稳定性核查”与“准确性核查”是一码事吗?核查方法一样吗?稳定性的核查结果是0.06%,示值误差的核查结果是-0.15%,这是一回事吗?“稳定性核查”记录的数据是“示值”还是“示值误差”呀,学术流氓?
      如此铁板钉钉的证据事实摆在这里,你学术流氓还有什么理由厚颜无耻地在这里嚼烂舌狡辩呀?
houj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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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仪器一开始定的三个月一次,后来改成有的半年有的一年
en_liuji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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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houjjun(houjjun) 发表:
我们仪器一开始定的三个月一次,后来改成有的半年有的一年
  我认为你们的做法是正确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期间核查的“时间间隔”和“频次” 。如果被核查对象是“测量设备”,应该按“期间核查”的定义,在相邻两次校准或检定时间间隔内,至少进行一次期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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