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的够清楚了,“最大允许误差”的缩写就是“MPE”,测量设备计量特性和顾客对测量过程的要求都有一个“最大允许误差”,但是两个“最大允许误差(MPE)”在概念上完全不同,请你不要一看“同名同姓”就认为是同一个“人”,将它们画等号。 这本身就是对同一“人”的“要求”,概念上有什么差异?你考试考了62分,A要求60分及格,B要求70分及格,这是
“要求”不同还是
“概念”不同?真是其蠢无比!
如果你真的赞同我说的观点,就不会在这里嚼舌头骂人了。 搞搞清楚到底是我赞同你的观点,还是你自己自相矛盾一会儿说
“概念完全不同”,一会儿说
“都叫‘最大允许误差’,本质上也同义或类似,都是计量确认中的‘计量要求’”。你这么招骂、找骂、欠骂,我为什么不成全你。
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MPE”与某测量设备的实际误差都是“计量特性”。一个是测量设备合格状态下允许的最差计量特性,另一个是通过校准或检定获得的实际计量特性。这两个“计量特性”相比较,即可判定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是否“合格”。“由测量过程导出的最大允许误差MPE”强调了关键词“导出”,显然就是计量确认需要的“计量要求”了。 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MPE”是
“计量特性”吗?什么叫
“测量设备合格状态下允许的最差计量特性”?这不是法制计量对测量设备计量特性的最低控制的法定
“计量要求”是什么?你测量过程导出的“最大允许误差MPE”,哪里不是测量过程对所使用的测量设备所要求的
“最差计量特性”啊。
“合格”与否与“能用”与否不是同一概念,因此,你认为检定合格一定可用,检定不合格就一定不能用的观点,是极端错误的。 世上恐怕也只有你这个“学术流氓”才会认为这不是同一概念。
“检定合格一定可用,检定不合格就一定不能用的观点”是我的观点吗?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你学术流氓不知道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极端错误吗?你算是个什么东西?
我之所以“率先扯出”CMR概念,就是告诉楼主,他的表格最后两列是完全正确的,其倒数第二列的MPE其实就是国家标准所说的CMR(计量要求),是实现“计量确认”不可缺少的两个输入资源之一,计量确认的另一个输入资源就是被确认对象校准后得到的实际计量特性或规程规范规定的最差计量特性,只有通过计量特性与计量要求相比较,才能完成计量确认,完成楼主表格的最后一列判定。这就是“CMR”(计量要求)与楼主的问题的密切关系。 学术流氓睁大眼睛看看清楚,楼主所说的倒数第2列的
“预期使用的MPE”(±2.5 N)与第5列的
“仪器设备的MPE”(±2.5 N)有差异吗?如果是以“检定”方式溯源,已经作出了“合格/不合格”的结论,需要你脱了裤子放屁再做“计量确认”吗?你“计量确认”的结果,与“检定结论”有什么差异?是检定合格的不能用,还是检定不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