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楊木易(Ins_cbfb3fb4) 发表:那你们得咨询一下CNAS,如果他认可,那你们就可以按照JJF 1117的要求实施。如果他不认可,那你们可以做“测量审核”(与具备能力验证提供者资质的校准机构进行一对一的比对验证试验,由他们出具测量审核报告),CNAS也是认可的。
路老师,感谢您讲得如此细致!
本次如果是组织的“能力验证”,那我们作为“能力验证的提供者”毫无疑问可以参照您的思路去开展。
实验室本次组织的比对为:在各校准子领域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最低频次要求的基础上,结合风险评估,对于未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部分项目采取自行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作为外部质控,算是参加能力验证之外的外部质控,我认为按照1117计量比对来做准备、实施和总结工作应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