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1、既然贵单位在无合同评审记录的情况下,评审专家看了认为没有问题,那一定程度上也说明这样做是可以的。我们根据对准则的理解和自身的管理要求来讲,认为需要合同评审记录也是可以的。
1、您文中也说了,客户的需要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评审,此时的评审结果就形成《合同评审记录》了。合同评审内容对客户要求(比如客户要求使用约定的方法、是否需要复校时间、量值符合性判断)等,送检的器具有环境、储存等特殊要求,证书需不要电子档、需不需要装订,包括一些客户要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当然评审记录包括但不限这些内容,评审结果表示我们有能力、资源满足客户要求那就可以签合同了。
我已经说了,评审结果没有单独形成《合同评审记录》,而是在委托合同中与客户以书面形式约定。
客户要求的校准方法如果超出了能力范围,那么就应该告知客户出具的《校准证书》盖不了CNAS认可标识。
如果客户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给出复校时间间隔,那么就应该要求客户提供符合性判定依据,以及给出复校时间间隔的依据。
送校器具储存环境要求,那应该是使用要求,与校准机构无关。
证书需不要电子档、需不需要装订,这些非技术层面的要求,不应该作为合同评审的内容。纸质版《校准证书》哪有不装订的呢。如果有电子版《校准证书》提供,也就无需提供纸质版《校准证书》了,客户完全可以自己下载打印。
至于客户要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那应该是法制计量范畴的东西,应该走强制检定或非强制检定,也与校准无关。
2、我之前单位前身是计量所,他们就有单独的《合同评审记录》,然后还有其他的校准实验室,可确定的至少有4家,大家都有单独的记录。
我们就是通过了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从来没有做过《合同评审记录》,经历过无数次CNAS复评审或监督评审,客户的委托合同也提供给审核专家看了,从来没有哪位评审专家提出过此类问题。
原文由 Dream(Ins_cbfb3fb4) 发表:合同评审的要求,检测领域在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第4.5.4条确有明确的规定:
1、既然贵单位在无合同评审记录的情况下,评审专家看了认为没有问题,那一定程度上也说明这样做是可以的。我们根据对准则的理解和自身的管理要求来讲,认为需要合同评审记录也是可以的。
2、客户要求不仅是针对器具的,比如还有免责条款这些内容。合同内容涉及商务、技术、质量、法务等,有合同评审记录,有这四个内容的评审人员签字(一般合同没有这些人员确认签字,就经办人和相关决策人员签字),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追溯路径,便于在后续过程中查阅和确认评审的过程和结果,出现争议或问题时,能够作为有力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