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司法鉴定机构成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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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m_9cd84d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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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神,本机构是第三方检测机构,老板想做司法鉴定机构,有几个问题一直没想明白:

1. 司法鉴定机构与目前实验室的地址、人员、设备都是可以共用的吗?

2. 体系问题:目前我们的体系文件是按照CNAS-CL01为主线来编写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体系文件需要单独编写吗?还是将相关要求揉进去就行?

3. 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申请司法鉴定机构,需要有通过资质认定的实验室,这个实验室是不是必须通过“司法鉴定的CMA"资质?但是申请申请司法鉴定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需要提供省司法厅出具书面推荐函、司法鉴定许可证

推荐答案:123回复于2024/08/30
1. 司法鉴定机构与目前实验室的地址、人员、设备都是可以共用的吗?可以

2.?体系问题:目前我们的体系文件是按照CNAS-CL01为主线来编写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体系文件需要单独编写吗?还是将相关要求揉进去就行?揉进去

3.?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申请司法鉴定机构,需要有通过资质认定的实验室,这个实验室是不是必须通过“司法鉴定的CMA"资质?但是申请申请司法鉴定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需要提供省司法厅出具书面推荐函、司法鉴定许可证。
参考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规﹝2019﹞4号
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由设立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
申请从事涉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应首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相应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待其通过资质认定后,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

二、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测实验室,可以其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申请资质认定。已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开展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业务所需的检测实验室需要申请资质认定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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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鉴定机构与目前实验室的地址、人员、设备都是可以共用的吗?可以

2.?体系问题:目前我们的体系文件是按照CNAS-CL01为主线来编写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体系文件需要单独编写吗?还是将相关要求揉进去就行?揉进去

3.?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申请司法鉴定机构,需要有通过资质认定的实验室,这个实验室是不是必须通过“司法鉴定的CMA"资质?但是申请申请司法鉴定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需要提供省司法厅出具书面推荐函、司法鉴定许可证。
参考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规﹝2019﹞4号
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由设立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
申请从事涉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应首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相应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待其通过资质认定后,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

二、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测实验室,可以其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申请资质认定。已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开展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业务所需的检测实验室需要申请资质认定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

通标小菜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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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先的单位是一家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有CMA和CNAS资质,后来申请了上海市的生态环境方面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通过了,有领域限制,根据申请的项目领域来。与目前实验室的地址、人员、设备都是可以共用的。体系文件没有单独编写,还是延用原先的体系。申请司法鉴定机构,需要有通过资质认定的实验室,这个实验室是不是必须通过“司法鉴定的CMA"资质?这个好像没有关注,我们没有这么做,你可以问问你们当地的监管部门。
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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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有自己的评审准则和标准,跟检测实验室是不同的,故应有自己的管理体系。我想场地不可共用,应该有专业人员,不能搭个草台班子。
Insm_9cd84d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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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123(m3149125) 发表:
1. 司法鉴定机构与目前实验室的地址、人员、设备都是可以共用的吗?可以

2.?体系问题:目前我们的体系文件是按照CNAS-CL01为主线来编写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体系文件需要单独编写吗?还是将相关要求揉进去就行?揉进去

3.?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申请司法鉴定机构,需要有通过资质认定的实验室,这个实验室是不是必须通过“司法鉴定的CMA"资质?但是申请申请司法鉴定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需要提供省司法厅出具书面推荐函、司法鉴定许可证。
参考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规﹝2019﹞4号
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由设立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
申请从事涉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应首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相应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待其通过资质认定后,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

二、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测实验室,可以其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申请资质认定。已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开展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业务所需的检测实验室需要申请资质认定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

感谢解答。咨询了本市司法局,的确是要先申请资质认定,但是申请司法鉴定实验室资质认定,又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推荐函以及司法鉴定许可证,要去市场局和省司法厅协调。侧面上也是限制登记,说是司法鉴定机构饱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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