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金秋计划】实验室危废你处理正确了吗?实验室关于“三废”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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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与原则

为明确规定实验室“三废”处理的要求,及时有效处理实验室废弃物,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制定本办法。处理时应优先交至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无法通过资质单位处理时根据本办法内容执行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与分中心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三废”的处置。

3. 职责
3.1检测分析室主任负责组织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工作。

3.3.2检测人员具体实施检测废弃物的收集、保存、处理。

3.3技术负责人负责对实验室各类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3.4检测分析室负责检测废弃物的集中处置。

3.5 工作程序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统称实验室废弃物, 实验室废弃物应依其性质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对高浓度废酸、废碱液要经中和至中性时排放。有毒废液应根据废液性质确定储存容器和储存条件,不同废液一般不允许混合,避光、远离热源、以免发生不良化学反应。废液储存容器必须贴上标签、写明种类等。

3.5.1废气

实验室中产生的废气包括试剂和样品的挥发物、分析过程的中间产物、泄漏的气体等,包括硫化氢、氯仿、四氯化碳、苯系物、氢氰酸、二氧化硫、氨、汞蒸汽、乙炔气、氢气、氮气等。

实验室废气可通过装有废气处理的排风设备处理后排出室外。如遇偶然废气泄漏时,应加大排风设备的排风量,并应立即打开实验室门窗。

3.5.2废液

实验室废液主要包括多余的样品、标准曲线及样品分析残液、失效的标准溶液、试剂和洗液等。实验室产生的废液主要含汞、砷、铬、重金属、酚、氰等有毒有害物质,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处理方法如下:

3.5.2.1汞废液的处理

可先将含汞废液的pH 值调至 8~10,然后加入过量的Na2S(钠离子与汞离子当量浓度比 2:1),使其生成 HgS 沉淀。再加入 FeS04(共沉淀剂),与过量的S2-生成FeS 沉淀,将悬浮在水中难以沉淀的HgS 微粒吸附共沉淀。然后静置、分离,上清液可中和至中性后排放,残渣交由资质单位统一处置。

3.5.2.2砷废液的处理

在含砷废液中加入氢氧化钠,使溶液 pH 值大于 10,加入硫化钠, 与砷反应生成难容、低毒的硫化砷沉淀。分离沉淀,上清液可中和至中性后排放,沉淀物交由资质单位统一处置。

3.5.2.3铬废液的处理

含铬废液中加入还原剂,如铁屑,在酸性条件下将六价铬还原成三价铬,然后加入碱,如石灰或废碱,使三价铬形成Cr(OH)3 沉淀, 溶液由黄色变为绿色,上液可排放,残渣交由资质单位统一处置。

3.5.2.4重金属(主要指铅、镉、锰)废液处理

用碱将废液 pH 值调至 8~10,生成金属氢氧化物沉淀,再加入MgCl2 作为共沉淀剂,充分搅拌后放置,分离沉淀,上清液中和后排放,沉淀物交由资质单位统一处置。

3.5.2.5酚废液的处理

含酚废液可加入次氯酸钠或漂白粉,使酚氧化成水和二氧化碳。

3.5.2.6氰化物废液的处理

先用碱调至pH 值为 10 以上,加入次氯酸钠或漂白粉。经充分搅拌,氰化物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氮气,放置 24 小时后排放。含氰化物废液不得乱倒或与酸混合,生成挥发性氰化氢气体有剧毒。

3.5.2.7有机溶剂的处理

在试验中产生的三氯化碳、四氯化碳、丙酮、正己烷等有机溶剂废液,用专门的玻璃容器加以收集,集中交付资质单位处置。

3.5.2.8废酸、废碱溶液的处理

将废液加酸(碱)中和,调pH 至 6~8 后即可排放。

4.1固体废弃物

固体废弃物包括多余样品、失效的药品试剂、分析产物(如培养基)、消耗或破损的实验用品(如玻璃器皿)等。

4.2实验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不应随意放置。

4.3.可释放有毒气体或可自燃的固体废弃物不应丢进废纸篓内,应收集于特殊废品箱内集中处理。

4.4生物检验样本,培养基以及所使用的玻璃器皿均应经高压灭菌或煮沸消毒后再清理或清洗。

4.5报废及过期化学药品可使用原盛装容器暂存。

4.6贮存容器如发生严重生锈、损坏或泄漏等情况时,应立即更换。

4.7毒害性废物在实验室内的存放期不宜超过 12 个月。集中交付资质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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