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金秋计划】在很多工业企业的有组织废气监测过程中,进出口同时监测,但是进出口风量却存在一定的差值,进出口风量差值应控制在什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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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有组织废气经处理后排放时,理论上处理设施进出口风量应该是一样的,但由于处理设施及管道存在一定的漏风率,所以实际上进出口风量不可能完全一致。在《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中规定,“管道的漏风量应根据管道长短及其气密程度,按系统风量的百分率计算。一般送、排风系统管道漏风率宜采用3%-8%,除尘系统的漏风率宜采用5%-10%”。而在实际监测过程中,由于监测孔开设的位置、仪器间误差、人员间误差等等都将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也会导致进出口同步监测时风量不一致。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技术规范,对进出口同步监测时两者风量差值范围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9月回复环境检测问题咨询内容编写)

按照上述回复,一般进出口风量差值≤20%,可以接受,超过这个数值肯定是有异常了。风量异常就要分析原因,排除干扰,保证数据本身的合理性和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应当仔细查看是否有漏气的地方,尤其是出口。数据处理排放浓度按折算后的浓度评价,总量按出口风量计算;不用折算的就要考虑风量的合理性,排除人为掺风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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