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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通过开展管理评审活动,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的管理评审.
3 职责
3.1 市局局长负责主持管理评审,管理者代表及其他局领导协助.
市局办公室负责管理评审的组织工作,并对管理评审中提出的改进措施进行跟踪验证.
各县(市)局,市局各处室,各单位负责根据全市管理评审计划的要求事先准备或提交相关的材料,参与管理评审会议,并负责执行管理评审中提出的有关本单位的改进措施.
3.2 各县(市)局应按照本程序开展县(市)局范围的区域管理评审,并指导督促直属单位(指计划征收科,税源管理二科,税务分局〈所〉,稽查局,下同)开展部门管理评审.
3.3 市局直属单位(指计划征收处,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下同)应开展部门管理评审.
3.4 市局,县(市)局直属单位的部门管理评审可参照本程序执行,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探索部门管理评审的内容,重点,方法等.
4 工作程序
4.1 评审的频度和时机
4.1.1市局每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一般安排在全市国税工作研讨会期间.
市局直属单位,各县(市)局及直属单位,每年组织一至二次管理评审,两次管理评审的间隔以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为宜.管理评审可结合半年度,年度总结考评工作进行.
4.1.2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不符合事项或体系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情况时,市局,县(市)局局长(直属单位为主要负责人,下同)可决定追加管理评审.
4.2 管理评审的策划和准备
4.2.1办公室(或综合科,股,组,下同)根据局长(或主要负责人,下同)的安排和要求制定《管理评审计划》,内容包括:
a ) 评审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b ) 评审的依据(文件,资料);
c ) 评审的具体时间和要求;
d ) 参加评审的部门,单位和具体的人员安排.
4.2.2 全市管理评审计划经局长批准后,发给有关参加人员.
其他管理评审计划应事先报上级备案.
4.2.3 全市管理评审参加人员包括市局领导,各县(市)局局长和分管贯标工作的局领导,市局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和局长认为有必要参加的相关人员.
各县(市)局,市,县局直属单位管理评审参加人员自行决定.
4.2.4管理评审输入内容一般包括:
a )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适宜性(全市管理评审适用);
b ) 上级的要求和纳税人的意见,建议;
c ) 各项质量(工作)目标的贯彻实施及完成情况;
d ) 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
e ) 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f ) 内部审核结果;
g ) 对工作的改进意见;
h ) 上次管理评审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i )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4.2.5评审前,应根据4.2.4内容,要求参加单位准备材料,作为评审依据.
4.3 评审实施
管理评审一般采用会议形式,由局长主持,对评审参与人提供的信息逐项评审,对每一项评审内容提出意见和评价,对不适宜的地方提出改进方案,促进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
4.4 评审结果
4.4.1管理评审结果应形成《管理评审报告》,由局长审批.对管理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要求或布置的工作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纠正措施管理程序》,《预防措施管理程序》或督查督办的有关要求执行.
4.4.2管理评审报告内容包括:
a ) 评审范围和时间;
b ) 参加管理评审的人员;
c ) 管理评审概况;
d ) 评审结果和改进意见.
4.4.3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果和改进意见至少应反映以下内容:
a ) 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总体评价(全市管理评审适用);
b ) 对质量管理体系及税收征管运作过程有效性的改进建议;
c ) 对上级要求和纳税人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意见.
4.5 管理评审报告发送管理评审参加人员.
4.6 办公室对管理评审后有关单位采取的改进措施以及其他贯彻落实措施如督查督办事项进行跟踪验证并记录.
4.7 管理评审产生的记录由办公室整理保管,次年初归档.
5 支持文件
《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管理程序》
《内部审核程序》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纠正措施管理程序》
6 记录
《管理评审计划》
《管理评审报告》
《差错纠正记录》
《预防措施记录》
SXGS -- QP –05 管理评审程序 第 页 共 4页
A版 第2次修改 2005年6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