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bing_xuhong 发表:
二是期待这部法律在监管效果上更好些。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监管模式很难实现部门信息共享,也很难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比如,制作食品的原料发生问题,就涉及初级产品、流通环节、加工企业、餐饮经营等不同对象,也相应涉及到农业、工商、质检、卫生、食品药品等不同的监管部门。很多情况下,协调不畅、效率不高错过了监管的最佳时机,使公共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的效果打了折扣。期待这部法律能够解决这一问题,适当减少食品安全监督主体,或者能够探索出更为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有效降低法律成本、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和效果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