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七类情形需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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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提出,在发生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等7种情形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草案明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工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



同时草案还提出,当需要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或是为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此外,启动风险评估的情形还包括,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时以及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



对于进口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国务院卫生部门也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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