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享】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含菊粉食品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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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督食便函〔2009〕209号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含菊粉食品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对使用菊粉的食品标签标示的请示》(中乳协〔200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资源食品菊粉是以菊苣为原料,去除蛋白质和矿物质后,经喷雾干燥等步骤获得,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可用于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二、使用新资源食品菊粉为原料生产食品,必须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公告的要求使用新资源原料,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无需按照对新资源食品菊粉的要求标注使用范围。

      此复。



                                                  二○○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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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乳协[2009]45号
关于对使用菊粉的食品标签标示的请示
卫生部:

    贵部于2009年3月25日公布的“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2009年第5号)中,规定其使用范围为“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对此公告的解读,就是菊粉可以添加到除了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其他各类食品中,公告中并未涉及到在添加菊粉的产品标签上标示使用范围的规定。但一些企业反映,目前有的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凡是添加菊粉的酸乳、液态乳等普通食品,必须在标签上标示 “婴幼儿不得使用本产品”或“婴幼儿慎用”字样,否则不允许生产添加菊粉的产品。

    根据现行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7年12月1日实施)中对于新资源食品的标示作了如下规定:第二十一条 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示的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据此,并未规定新资源食品或含有新资源食品的产品标签上必须标示公告中的使用范围。而且目前关于使用新资源食品的产品标签标示要求,除了芦荟有明文规定(2009年1号公告,2009年2月6日发布)外,其他新资源食品都没有类似的要求。

    为了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请明示添加了菊粉的乳制品,如酸乳、液体乳、乳粉等产品,是否要在标签上标示“婴幼儿不得使用本产品”或“婴幼儿慎用”字样。如果必须标示,希望能考虑给予企业标签改版六个月的过渡期,以减少企业库存包材的浪费。

    特此请示,请函复。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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