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zj2635 发表:
看完这项我比较纳闷:
(1)是不是保健品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添加剂扩大适应范围的才归入这一类别,其他仍然照旧?
(2)省级卫生部门除了对这类以外都还是具有加具初审意见的权力?
(3)什么是缺乏食品工艺使用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难道是专家意见吗?如何操作?会出台有关细则吗?
公告的第一、第二条说的是两件独立的事,第一条针对的是所有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申请。
除另有规定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还是按原来的。
对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工艺中使用必要性的判断,应该会有后续的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