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帖】饮用水安全卫生指标的检验方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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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岚研究员:饮用水安全卫生指标的检验方法介绍
今天我主要介绍的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的相关内容。我也想借这个机会将这两个标准修订过程中我们的一些想法和思路,以及标准实施方面的一些问题跟各位做一个沟通和交流。

  饮用水安全和老百姓息息相关,关系到每一个饮用者的健康。饮用水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从水源到龙头要经过N多环节。混凝、沉淀、过滤、消毒是集中式供水单位普遍采用的常规水处理工艺,目前我国的大部分水厂采用的都是这种工艺,。在水质净化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典型的就是消毒副产物的问题。此外,在水的输送过程中,我们还要面临着水质二次污染的问题。这一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材材质的安全性问题,一些材质不安全的管材,可能在水的输送过程中把不安全的因素融入到水里面,给水带来了新的污染;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因管网老化带来的漏损问题,特别是在停水导致的水管内负压的情况下这种隐患更大。有数据表示,我国管网铺设年限达到50年以上的占6%,这个数字值得我们关注。所以管网的二次污染也是我们在饮用水安全上需要考虑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是二次供水的污染问题。这种供水方式给饮用水安全带来了隐患,甚至有一些二次供水找不到主体管理单位,这种缺失造成管理不到位,连定期的水箱清洗和消毒都做不到。当然针对高层供水目前有了新的技术,如无负压供水,变频供水,避免了水箱内的长时间储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二次供水带来的安全问题,但是传统水箱式供水仍是主流,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事情。

  上述的这些环节都是在饮水安全问题上要关注到的。饮水安全不仅仅局限在出厂水,更加关注的是龙头水。为老百姓提供喝的这个水要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要保证的是水杯子的安全。

  饮用水安全评价的依据就是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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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饮水标准的发展历程。我国最早的饮水标准颁布在1955年,是试行标准,该标准仅仅在上海、北京、天津等12个城市试行,1956年的标准是在试行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这个标准涵盖了15个项目,数量虽少,但是范围很广,包括了感观性状指标,微生物指标,消毒剂指标,毒理学指标等等。1959年对这个标准再次进行了修订,一方面是项目数增加了2个,一方面是增加了水源选择和防护的内容。 1976年的标准指标数量由17项上升到23项,同时规定了检验方法;大家熟悉的是1985年的标准,水质指标数量进一步扩充到35项。各位感兴趣的,同时也是今天我想给各位介绍的是2006年颁布的新标准。

  2005年的5月,国标委要求卫生部牵头组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配套检验方法的修订工作。鉴于这两个标准的重要性和相关性,建设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的专家也参与了修订过程,标准虽然发布的部门是卫生部,实际上是N多的部委和行业专家共同的智慧结晶。标准于2006年12月29日对外发布,实施日期是2007年的7月1日。

  标准中对饮水安全有一个基本的界定,首先要保证流行病学的安全,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主要是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世界卫生组织的资料表明,饮水安全方面最大的风险来源于微生物的风险,所以控制微生物的安全是饮水安全保障最首要的任务。再者强调的就是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性,水中含的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不得产生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第三,就是水的感观性状良好,不得有异臭异味。美国把这部分指标作为二级标准,即推荐标准,并不作为强制要求。但是在我国的标准中仍把这部分内容纳入了强制性要求。

  标准修订过程中,主要掌握了几个原则:

  第一,和谐性的原则。1985年的标准适用范围是城乡饮用水的,但是在农村实际上是按照1991年全国爱卫会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准则”来评价的,在准则里面水质分为三个级别。在这次标准修订过程中修订组也考虑了这个问题,我们希望把中国范围内全部人群的饮水标准纳入到一个要求里面,当然我国也有一些实际情况,这些情况可能是短期内很难得到解决的,标准中对这部分情况从标准可行性的角度上也给予了考虑,但是城乡的饮水标准最终走到一条线上,这是核心性的原则。

  第二,安全性的原则。当然任何安全都是相对的安全,标准中提到的保障饮用者终身饮用安全,这个终身也是相对的概念。借鉴的是WHO的概念:寿命以70年计,每天饮用两升水,在这种情况下,因饮水患病的风险是10-6。

  第三,科学性的原则,在饮用水标准里收纳了106个指标。指标的选择上修订组有N多的考虑,首先要确认这些指标在我国的水源水中可能存在,其次是这些指标要有毒理学和流行病学资料,可以确定卫生限值。第三点是有成熟的检验方法,否则指标纳入标准也没有操作性。原来的标准是108项,有两项指标的检验方法不够成熟,因此将其从饮水标准中暂时去掉了。

  第四,协调性原则。刚才很多专家提到了,对同一个科目往往有不止一项标准对其进行约定,可能是从不同的角度,但是不可避免的是一些内容出现交叉和重复,标准之间的不一致会使标准的使用者无所适从。为了避免这一问题,修订组采用的方法是如果有相应的标准,本标准中不做重复规定,而是直接饮用相关标准,比如针对水源水的要求,引入了GB3838和GB/T14848两个标准;针对化学处理剂和输配水设备引入了GB/T17218和17219;针对二次供水引入了GB17051。新标准中共引用了9个标准和规范。当然因为各标准制订的时间不一样,标准之间的匹配性尚有缺陷,但是这种匹配可以通过后续的修订不断完善。

  第五,是可行性原则。新标准中共有106项指标,将其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两类,其中常规指标42项,非常规指标64项。将基本能反映水体的大致情况的指标列为常规指标。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地域条件不一样,经济发展不一样,水源水质状况也不太一样,为了能全面反映和控制饮水的安全,新版标准中规定的指标数量较多,对于非常规指标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监测。另一方面,从标准的可行性出发,新版标准采取了分段实施的做法,2007年7月1日常规指标必须要满足新标准的要求,但是对于非常规指标给了一个过渡期,因为水处理工艺,水源水质条件等都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改变的,当然这个期限不是无限的,2012年的7月1日是最后的截止日期。这期间各地政府可以根据本身的情况来确定非常规指标的实施进度。

  第六是先进性的原则。在标准的制订中,修订组充分研习了国外,比如美国EPA,欧盟、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当然也包括WHO的水质导则。1985年标准和2006年标准比对可以看出,增长最多的是有机物指标,农药指标,消毒剂及副产物指标,微生物指标等,这与同时期的研究成果是相一致的。又例如消毒剂,原来是以液氯为主,后来发展了二氧化氯和臭氧技术,在新标准中把这些消毒方式都纳入了进来,同时对他们可能带来的消毒副产物问题分别进行了限定,针对臭氧提出了溴酸盐和甲醛的卫生限值,针对二氧化氯提出了氯酸盐和亚氯酸盐的卫生限值。

  这张图是新版标准和国外标准的比对情况。欧盟标准建立于1998年,水质指标48项,俄罗斯标准发布于2002年,正文是52项指标,附录指标是343项;日本标准制定于2004年,50项;WHO的现行标准发布于2004年(第三版),之后又作了一些内容上的补充和修订;美国EPA2004年的标准中一级指标87项,二级指标15项,需要说明的是美国2006年又出了新版标准。我们并不认为指标数量越多标准就越先进,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体现在是否能反映本国的实际水质情况,最适合的才是最好的,并不是一味的强调指标数量的多少。

  第二个部分,我想介绍一下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的问题。这个方法的修订工作是和饮用水标准的修订同时进行的。修订组借鉴“美国水和废水检验方法”一书中的分类方法,把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分成了13个标准。既包括总则、样品采集、保存、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共性问题,还包括无机非金属,金属指标,有机物指标,农药指标,消毒剂指标、消毒副产物指标等个性问题。

  新版检验方法与原标准相比有这样几个特点,首先我们大幅增加仪器的检测方法。从90年代以来,仪器检测技术有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个标准收录了大量的成熟的仪器检测方法。此外,修订组还吸纳了一些先进的样品前处理技术,以前我们用的是萃取,过滤等传统的方法,现在又有了更多的选择,比如顶空吹扫,SPE,SPME等等。第三个是方法的抗干扰能力有所加强,这主要体现在对老方法的修订中,结合实践对个别方法进行了修订,使方法的灵敏度和抗干扰能力都有了提高。第四是更加重视和体现人本理念。这次检验方法的修订中将一些使用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方法删去了,以氰化物的检测为例,我们删去了吡啶—巴比妥酸的方法,而引入了异烟酸—巴比妥酸的方法,从方法的操作性和灵敏度来看两个方法不分伯仲,主要是后者避免使用了吡啶这种恶臭的化学试剂,目的是更加有效地保护实验人员的身体健康。当然这只是一个很小的事例,但却是访法修订中的一个原则。

  这张表格反映的是卫生指标与检验方法的匹配情况,整个GB/T5750共提供了142个项目的300个检测方法,其中42项常规监测指标,64项非常规监测指标。除此之外,还提供了36个其它项目的检验方法。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比如说突发污染事件等时选择使用。

  这张表格是指标和方法比对的汇总表。可以看到大部分的方法是针对金属和有机物指标的。从检验技术上看,我们在引进先进的检验技术的同时依然保留了经典的检验方法。实验室的监测能力是不同的,国家级和省级的实验室条件相对好些,基层的实验室可能检测仪器配备得不够全面,部分方法还只能通过经典或者说传统的方法来完成,以氯化物为例,既可以采用IC法,快速、灵敏、一次可以完成多元素测定,但是也可以采用容量法,同样能满足标准的检验要求,各级实验室完全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检验方法。

  这张幻灯片反映的是仪器配置问题,通常来说,只要配备左边的仪器就可以完成常规指标的检测。当然在财力有保证的情况下实验室可以有更多的选择,比如说ICP—MS可以取代原析,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解放劳动力。对于阴、阳离子测定,有条件时可以选择IC的方法,一次可以完成多个元素的测定,无条件也可以用一些经典的方法,如光度法、容量法等等,在仪器配置上,我们考虑了各个层次的要求。

  今天的报告大概就是这些内容,因为时间有限,只能和各位作一个初步探讨,有兴趣的话我们可以在会下进行更多的交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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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四季风】(gpwrx) 发表:
各位感兴趣的,同时也是今天我想给各位介绍的是2006年颁布的新标准。

  2005年的5月,国标委要求卫生部牵头组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配套检验方法的修订工作。鉴于这两个标准的重要性和相关性,建设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的专家也参与了修订过程,标准虽然发布的部门是卫生部,实际上是N多的部委和行业专家共同的智慧结晶。标准于2006年12月29日对外发布,实施日期是2007年的7月1日。

  

  新版检验方法与原标准相比有这样几个特点,首先我们大幅增加仪器的检测方法。从90年代以来,仪器检测技术有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个标准收录了大量的成熟的仪器检测方法。此外,修订组还吸纳了一些先进的样品前处理技术,以前我们用的是萃取,过滤等传统的方法,现在又有了更多的选择,比如顶空吹扫,SPE,SPME等等。第三个是方法的抗干扰能力有所加强,这主要体现在对老方法的修订中,结合实践对个别方法进行了修订,使方法的灵敏度和抗干扰能力都有了提高。第四是更加重视和体现人本理念。这次检验方法的修订中将一些使用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方法删去了,以氰化物的检测为例,我们删去了吡啶—巴比妥酸的方法,而引入了异烟酸—巴比妥酸的方法,从方法的操作性和灵敏度来看两个方法不分伯仲,主要是后者避免使用了吡啶这种恶臭的化学试剂,目的是更加有效地保护实验人员的身体健康。当然这只是一个很小的事例,但却是访法修订中的一个原则。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4—2009 )》 中样品的分析方法有四种:方法一  硝酸盐滴定法,方法二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方法三 异烟酸-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方法四  吡啶-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是不是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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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多数监测单位都在用GB5749-2006和GB5750-2006标准了,谢谢楼主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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