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drugmen(drugmen) 发表:
我的看法跟您一样。可是领导却对我说,只要配制好的标准溶液在实验过程中用尽,就可以不写记录。所以,想找下有无法规是否有要求。
原文由 老妖(yaowenfu) 发表:我认为明白您所说,“要有追溯”这几个字,我认为很关键。用二氧化砷配制的砷标准溶液贮备液,要写记录,而用
嗯,最后的砷标准溶液是要写配制过程的,形式看你们自己规定。 可以写个配制记录, 也可以在实验项下的原始记录里面写配制。 都是可以的。最终目的是要有追溯,实验的每个步骤有记录,写我所做。
所以你们领导说的话是没错,只是他说的点是配制记录的可以不要写。,并不一定认为这个动作就不需要记录。 所以你们二位想的多点,说开了就不会有争议。
所以只要大家明白最终的目的是什么,就不会有太大的争论。一知半解往往都不会相互不服, 也许是自己懂得太少。
原文由 drugmen(drugmen) 发表:
我认为明白您所说,“要有追溯”这几个字,我认为很关键。用二氧化砷配制的砷标准溶液贮备液,要写记录,而用
砷标准溶液贮备液配制的砷标准溶液,不写记录。
追溯的话,从监管部门来看,只能找到砷标准溶液贮备液的记录,而找不到砷标准溶液的配制记录,因为实验项下的原始记录里找不到配制记录,实验项下的原始记录以外的试剂配制记录,也不能找到砷标准溶液贮备液配制的砷标准溶液的记录。这就是我们部门领导说的意思,不写配制记录。
另,用二氧化砷配制的砷标准溶液贮备液可以保存,而砷标准溶液贮备液配制的砷标准溶液是临用新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