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总局领导,《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附件D中D1.2.2条提出“检验机构聘用的已退休持证人员,可以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但不能作为检验机构核准的资源条件”,这个修改欠妥,因为退休人员受聘于检验机构后,除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资质评审时要求出具退休证),其他和缴纳养老保险的全职人员并无不同,既然持证退休人员和其他全职人员一样能够全职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为什么就不能作为检验机构核准的资源条件呢?这无疑抬高了民营机构申请检验资质的门槛,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也给退休持证人员发挥预热,继续从事检验工作带来障碍,不利于检验市场放开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建议受聘持证退休人员可作为检验机构核准的资源条件,但不担任人力资源中的关键岗位即可。建议妥否请领导百忙中予以回复,谢谢。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3-09-15您好,可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第1号修改单)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中规定的方式反馈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