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已应助】噪声特殊情况的达标判定如何“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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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b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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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J 706-20146.1:对于只需判断噪声源排放是否达标的情况,若噪声测量值低于相应噪声源排放标准的限值,可以不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注明后直接评价为达标。

    请问各位大佬的注明方式是什么样的?

    我的注明方式:

    参考HJ 7062中“<排放限值”的方式,对测量值取整后,加上“<”号(如:测量值62.1,标准值65,结果出<62),同时在备注栏注明“测点处被测方声源不明显”的方式。
  然后碰到一个三同时验收组的专家说第一次见到这样的,说大家都不这么注明。不知道这样的注明方式可行不。
推荐答案:ztyzb回复于2023/12/11
楼主,你考虑复杂了,如您下面的举例,测量值62dB(A),限值65dB(A),后面加一列“达标,未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即可,注意一定要评价达标,其余信息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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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y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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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考虑复杂了,如您下面的举例,测量值62dB(A),限值65dB(A),后面加一列“达标,未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即可,注意一定要评价达标,其余信息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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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16:43:20 Last edit by zxz199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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