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Ins_fa23bb46(Ins_fa23bb46) 发表:个人认为你这种情况既不属于扩项,也不属于变更。你所谓的新标准是指“产品标准”,而非“检测方法标准”。前者只有产品的合格判据,但未包含检测方法的内容,检测方法是指向另外的标准方法。申请CNAS能力认可的,应该是“检测方法标准”,而非“产品标准”(除非“产品标准”中已包含了检测方法)。根据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第3.3.4条之规定,你们的检测标准方法GB/T20574已经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再申请什么扩项或变更的。
如题目:新标准参数方法指向其他标准,其他标准已有资质,这种情况做扩项还是变更?
例如:蜂胶及其制品的新标准中,新方法中的总黄酮测定指向GB/T20574,我们单位已经有了GB/T20574的资质,这种情况,需要做蜂胶及其制品的总黄酮参数的扩项还是变更?
原文由 石头雨(baby073125) 发表:GB/T 20574—2006标准检测方法的名称就是《蜂胶中总黄酮含量的测定方法 分光光度比色法》,楼主单位的检测项目已经通过了CMA资质认定或CNAS能力认可。他所说的新标准,是指蜂胶及其制品的《产品标准》。我估计该新《产品标准》中,只提供了产品的合格判据(技术指标的限值要求),没有提供检测方法。《产品标准》中规定“蜂胶中总黄酮含量”的检测,依据GB/T 20574—2006《蜂胶中总黄酮含量的测定方法 分光光度比色法》进行。所以我认为楼主单位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都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新增“检测项目”或“检测方法标准”的扩项问题。
如题目:新标准参数方法指向其他标准,其他标准已有资质,这种情况做扩项还是变更?
例如:蜂胶及其制品的新标准中,新方法中的总黄酮测定指向GB/T20574,我们单位已经有了GB/T20574的资质,这种情况,需要做蜂胶及其制品的总黄酮参数的扩项还是变更?
答:对于这种情况只要是标准中的方法有存在认可标准以外的内容的话是属于扩项的,不但是不同的标准。就是相同的标准不同的方法之间如果增加方法的话也是属于扩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