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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室儀器及方法偵測極限測定指引(草案)
一. 目的
提供各環境檢驗室於進行儀器偵測極限(Instrument detection limit, IDL)及方法偵測極限(Method detection limit, MDL)測定之依循。
二. 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環境檢驗室於執行各類儀器之儀器偵測極限測定,以及利用各項檢測方法於各種不同介質(Media)與基質(Matrix)樣品之方法偵測極限測定。測定程序應依據本署公告之相關檢測方法及本指引之規定為之。
三. 儀器偵測極限之測定
1.說明
(1) 儀器偵測極限(IDL)之定義為待測物之最低量或最小濃度,足夠在儀器偵測時,產生一可與空白訊號區別之訊號者。亦即該待測物之量或濃度在99%之可信度(Confidence level)下,可產生大於平均雜訊之標準偏差3倍之訊號。
(2) IDL主要為用來衡量儀器之偵測能力,且可藉由此數值做為儀器購置、儀器功能比較或檢測方法選用之參考用。
(3) 購置新儀器時可要求儀器商執行IDL之測定,並留下紀錄,作為日後儀器功能比較之參考用。
(4) 為適應各類原理不同之儀器,並配合各種狀況測定IDL之需,僅列舉一般IDL之測定步驟,其他如增加重複測定次數或更要求於不連續時日之測定等規定,則視特別需要或檢測方法之要求而定。
(5) 下述步驟適用於各類無機儀器之IDL之求取。
2.測定步驟
(1) 依據儀器標準操作程序與檢測方法之規定先行校正儀器,製備待測物定量用檢量線。
(2) 分析一個適當之空白樣品以確定無殘留現象存在。
(3) 將試劑水或適當溶劑分別裝入7個乾淨的樣品容器內,將此每一個容器內之空白樣品視為獨立而個別之待測空白樣品。
(4) 將此7個待測空白樣品逕行分析。
(5) 分析完畢7個待測空白樣品後,再執行一個品管樣品分析,確認待測物之回收率仍在管制範圍內。
(6) 如下計算前述7個待測空白樣品測定值之標準偏差:
其中: Xi=待測空白樣品之個別測定值
X=待測空白樣品測定值之平均值
n=測定次數(7次)
(7) 如下計算儀器偵測極限(IDL):
IDL= 3 ×s
四、方法偵測極限之測定
1. 說明
(1) 方法偵測極限(MDL)為待測物在某一基質於99%之可信度下中以指定檢測方法所能測得之最低濃度;指待測物在某一基質中,以指定檢測方法所能測得之最低濃度。
(2) 下述步驟適用於各種樣品基質中待測物之MDL之求取,各種樣品基質從單純之試劑水至各種基質複雜之環境介質。
2. 測定步驟
(1) 以下述任一方式預估MDL
A.可產生相當於儀器訊號與雜訊比例(S/N)為2.5至5.0之待測物濃度。
B.待測物於試劑水、適當溶劑或基質中,儀器重複測定值之標準偏差的3倍濃度。
C.待測物檢量線於低濃度時,斜率呈明顯變化之濃度。
D.已知相當於IDL濃度值。
E.曾經測得之MDL。
(2) 試劑水基質中待測物之MDL
A.準備試劑水,試劑水中不得有待測物或干擾物之干擾(即待測物或干擾物之濃度應低於MDL)。
B.於試劑水中添加待測物配製成7個待測樣品,使其濃度為預估MDL之1至5倍。
C.重複分析7個待測樣品(分析步驟與檢測方法中待測物之分析步驟完全一樣),並將測得之結果依檢測方法規定之計算方法求得濃度(註)。
D.如下計算7次測定值之標準偏差 :
其中: Xi=待測樣品之個別測定值
=待測樣品測定值之平均值
n=測定次數(7次)
E.如下計算方法偵測極限(MDL):
MDL = 3 ×
【 MDL = t (n-1,1-α=.99)× , t (n-1,1-α=.99) 為當自由度為n-1,可信度為99%之students’ t value,n=7時。】
(註)如需製備檢量線,使用標準品中待測物之濃度應與上機前上述樣品中待測物之濃度相近,而又可於檢量線之濃度範圍上、下涵蓋之。
(3) 非試劑水基質中待測物之MDL
A.分析非試劑水基質待測樣品。
B.如樣品中待測物之濃度為預估MDL之1至5倍,依上述四、2. (2)測定試劑水中待測物之MDL步驟C、D、E,求得MDL。
C.如樣品中待測物之濃度小於預估MDL,添加待測物於樣品中使其濃度為預估MDL之1至5倍,依上述四、2. (2)測定試劑水中待測物之MDL步驟C、D、E,求得MDL。
D.如樣品中待測物之濃度大於預估MDL之5倍,若可能宜另選一含待測物濃度較低之樣品,依上述四、2. (2)測定試劑水中待測物之MDL步驟C、D、E,求得MDL。不過通常樣品中待測物之濃度不超過以試劑水基質方式測得之MDL的10倍,仍可用來測定MDL。
(4)確認MDL預估值及後續MDL之合理性
A.如係依據預估MDL值所測得之MDL,須添加由步驟四、2. (2)或四、2. (3)計算得到的MDL濃度之待測物至樣品基質中,執行第二次MDL之測定。
B.如係第二次或之後執行之MDL之測定,則利用本次 MDL之s2值與前次 MDL 之s2,計算F比值。F比值之計算係將前述較大之s2值做分子,稱為 sA2,另一個s2值做分母,稱為 sB2,兩者相除而求之。若 <3.05,則利用下述公式計算共同標準偏差(Pooled standard deviation, ):
若 >3.05,則重新添加相當於本次測得之 MDL濃度之待測物於樣品基質中,執行MDL之測定。
C.如添加本次測得之 MDL濃度之待測物於樣品中,仍無法得到定性之結果,則 MDL可能介於本次與前次求得可得到定性結果MDL之間的濃度,由檢驗室就之間濃度自行擇定適當濃度作為MDL。
D.利用四、2. (4) B計算得到之 值,依下述公式計算最後之 MDL 值:
MDL =2.681 ×
【 式中 2.681 係等於 t(12, 1-α=0.99) 值 】
3. 方法偵測極限結果報告方式
(1) 若MDL樣品中待測物濃度小於求得之 MDL 或超過以試劑水基質方式求得之MDL的10倍,則求得之MDL不適用。
(2) MDL結果報告時,必須以適當之濃度單位表示之,應註明所使用檢測方法之方法編號或方法名稱。若檢測方法允許選擇不同測試條件,但此測試條件可能會影響 MDL 值時,在MDL結果報告中時必須註明測試條件。此外,測試 MDL 時所選擇的樣品基質亦須註明。
五、參考資料
1. Appendix B to 40 CFR Part 136, Definition and Procedure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Method Detection Limit, Revision 1.11.
2. Puget Sound Water Quality Action Team, General QA/QC Consideration for Collecting Environmental Samples in Puget Sound, pp.101-108, Appendix F:EPA Region 10 Procedure for Determination of Detection and Quantitation Levels for Inorganic Analyses, Olympia WA, USA, 1997.
3. APHA, 1010C. Glossary and 1030E. Method Detection Limit, Standard Methods, 18th Edition,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