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
今年郑州市解决的10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总投资为4000万元,其中郑州市财政投入2900万元,人均290元;县(市)、区配套220万元,人均22元;受益群众自筹880万元,人均88元(含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市投入资金和县(市)、区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水源工程以及输配水干、支管网等骨干工程的材料、设备的购置、施工和安装;入户所需的管道及附属设备的购置、安装以及土方挖填由群众自筹资金负担。
县(市)、区政府在落实配套资金的同时,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技术审查、专题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等项目管理工作,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工作。
(二)资金的使用管理
为确保工程资金规范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郑州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郑发改农经〔2007〕356号)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建设管理费、水质检测化验费等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严格控制。
(三)建立工程审计制度
工程竣工后,由县(市)、区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没有审计报告不能验收。
五、工程运行管理
(一)建立科学的运行管理机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各县(市)、区要结合工程类型和各自实际情况,借鉴已运行工程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发挥工程效益,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在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类型的管理模式。大力推行“产权明晰、市场运作、竞争承包、股份经营、协会监管、确保供水”的管理模式,做到权责明确、运行顺畅、经济合理、群众满意。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和借鉴其他地市的经验,建议采取以下几种管理模式:
(1)集中(联村)供水工程管理模式
一是公司化管理模式。由国家投资(包括郑州市、县级投资)、社会资金及群众筹资共同投资建设的规模较大的集中(联村)供水工程(万人以上),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按股份制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站或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经营。
二是“拍卖”经营权形式。由国家投资(包括郑州市、县级投资)和群众筹资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联村)供水工程,采取公开竞标的形式,将一定时期内(一般为10年以上)的工程经营权拍卖,经营者按核定的水价收取水费,负责工程的运行维护。 (2)单村工程(包括提、引水工程)管理模式
一是用水户协会管理模式。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水农〔2006〕21号文件)规定,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组建用水户协会等组织,通过民主协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机构,确定水价及管理费用,按规定提取工程大修费、折旧费并专户存储。 二是“拍卖”经营权。在用水户协会的监督下,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卖给农户和个人经营管理10—20年,并当场收回“拍卖”资金。拍卖所得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拍卖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
三是租赁承包。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租赁承包底价,在用水户协会的监督下,组织群众公开竞标承包。中标者与工程所有者签订合同,在规定承租期内独立经营,按期缴纳租金,存入工程折旧与大修理费专户,保证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 (3)分散和小型供水工程模式对于分散和小型供水工程一般可由集体管理,但要责任到人。即由村委会确定或群众推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和征收水费,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和大修等费用。
(二)合理确定水价,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
工程建成试运行后,按照“保本微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水价成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燃料及动力费、水质监测费、管理费、折旧和大修费及其他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的费用。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其水价由县级物价部门商水利部门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对其他分散供水工程,其水价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核定。对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要实行分类计价,逐步推行定量供水、超额加价的计收办法。
对所征收的水费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对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折旧费和大修费的提取、管理使用等情况实行定期公示,并接受上级物价、财政、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三)加强水源保护,严格水质检测
各级环保、水利、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饮水安全。
(四)建立应急机制
各县(市)、区应根据水资源条件、所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要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确保供水安全。
六、组织领导
郑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地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监督;发展改革委与水利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保证配套资金落实,并对资金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在工程资金支付的管理中简化拨付环节,减少滞留时间,及时拨付资金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确保水质安全;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保护,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来抓,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县(市)、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包工程的工作机制。同时,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74号)精神,在征地、用电、办证、税费、水质化验监测等方面给予优惠或减免。
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信息快报和奖惩激励机制。市政府将组织由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工程督导组,分包有关县(市)、区,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督导,水利部门抽调技术人员随时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各县(市)、区每10天向市水利局报送一次进度信息。对领导重视,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工程进度快、效益好、群众满意的县(市)、区优先安排项目;对工程进度慢、不能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群众满意度差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
七、时间安排
3月31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完成11个县(市)、区可研报告及实施方案的批复,4月底前下达投资计划。
5月初开展工程建设,确保10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11月上旬由县(市)、区自验,11月底前组织全市统一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