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hzsunmoon 发表:
从理性的角度来说,那位员工并没有做错什么,她是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员工有休息的权利,加班是要自愿的,企业是不允许罚款的。
只是在现在的中国社会,企业作为强势的一方,往往漠视劳动者的权利,而只想员工尽义务。但是加班并不是员工的义务。
这使我想起了为什么国内的企业在进行社会责任评审(与SA8000评审相似)时会有97%以上通不过。而我们通过的企业,建立SA管理体系,进行社会责任评审,也不是自觉自愿的,是因为我们的国外客户逼着我们去做。
换言之,我们自己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环保法等等,但执行时却是无视的,而我们的外商在逼我们遵守我们自己的法律法规。
原文由 hzsunmoon 发表:原文由 luer 发表:你所讲的是现实的状况,但如果该员工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你们企业没有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充足理由,则100%输。因为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首先要符合国家的法规、条令,其次必须让员工知晓。
公民应该守法,但企业内也会有相应的规则,不能接受的人就只能自己走人,或被请走了。
在企业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能明文写出不接受企业安排的加班就会被解除合同吗?就算是写明了,也是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