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测量与试验设备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明确本公司检验、试验设备、测量器具及标准器之管理方法,确实保证其精度,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公司检查设备、测量器具(也称计测器具)及标准器均适用之。
3. 术语和定义:
3.1 检查设备:用于进料检验、工序检验及最终检验用试验设备,统称为检查设备。
3.2 标准器:用于校准厂内检查设备、计测器具之最高标准称为标准器。
3.3 计测器具:用于进料测量、工序测量及最终测量之器具称为计测器具。
3.3.1 员工保管计测器具:指由员工个人设保管之器具。
3.3.2 机械附属计测器具:指安装于机台或流程上的(如压力表、记录仪、温控器等)计测器具称为机械附属计测器具。
3.3.3 使用中的器具分类:
3.3.3.1 校准对象包括:员工保管之计测器具。国家规定强检范围内及加硫主管路之压力表、温度计、压力开关、温度控制器、温度变送器、压力变送器等;全厂使用之记录器、称量器(包括自动衡器与非自动衡器)。校准对象器具需定期进行校准。
3.3.3.2 检查对象:于现场作业条件表或作业点检表中明列须点检之机械附属计测器具。检查对象器具于日常点检中发现异常时需进行调整、修理、校准。
3.3.3.3 检查对象外:凡不属于校准对象和检查对象之机械附属计测器具为检查对象外计测器具。检查对象外器具发现异常时进行调整、修理、校准。
3.4 不合格:系指已经超差损坏、过载或误动作、工作不正常,功能出现了可疑,超过规定校准时间间隔之检查设备、计测器具及标准器。
3.5 品质追溯:当发现检查设备、计测器具或标准器出现不合格之情况时,对该检查设备、计测器具或标准器所检验、测量、试验或校准的结果,测量数据及影响范围必要时进行追溯,对其有效性进行评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再发生。
3.6 有效期限:计测器具、检查设备或标准器由本次校准或检定之日起至下一次定期校准或定期检定实施月份之月底止。
3.7 寿命年限:计测器具使用之最长堪用时间。
3.8 使用时间:计测器具领用时间总和,以天计算。
3.9 限用:对于不符合全部校准项目之计测器具、检查设备及标准器,若其一种或多种计量特性经确认仍可在一定功能、量限或工作场所内继续使用者。
3.10 量值溯源:本公司所使用之各种计测器具、标准器以及检查设备的计量部分之所有测量结果都应具有溯源性。即可通过一条不间断的比较链将一个测量结果与国家标准或国家承认的测量系统相关联。
4. 权责:
本规章之制订、修订及相关活动展开由品保部负责,相关单位配合实施。
5. 管理方法
5.1 管理流程图及附件如下:(附图均省略了)
5.1.1.检查设备选购及入厂验收流程图(附图1)。
5.1.2.检查设备移设流程图(附图2)。
5.1.3.检查设备报废流程图(附图3)。
5.1.4.检查设备校准流程图(附图4)。
5.1.5.计测器具入厂验收流程图(附图5)。
5.1.6.计测器具领用流程图(附图6)。
5.1.7.员工保管计测器具缴回流程图(附图7)。
5.1.8.计测器具修理、报废流程图(附图8)。
5.1.9.计测器具校准流程图(附图9)。
5.1.10.标准器及校准设备入厂验收流程图(附图10)。
5.1.11.标准器检定、校准流程图(附图11)。
5.1.12.计测器具编号、种类、校准周期及寿命年限一览表(附件1)。
5.1.13.检查设备校准周期表(附件2)。
5.1.14.标准器检定周期表(附件3)。
5.2 管理职责:
5.2.1 品保部长:应对检查设备、计测器具之全盘管理业务执行督导、确认、指示、裁决等事项。
5.2.2 管理责任者:检查设备、计测器具所属部门经理为管理责任者,应对该部门检查设备、计测器具之管理业务进行督导、确认。
5.2.3 管理担当者:各部或部应指派一名管理担当者,以协助各管理责任者推展及实施维护、保养及校正。
5.2.4 保管责任者:各检查设备保管单位之主管为保管责任者。保管责任者对所管辖之检查设备的维护、校正及保养进行查核。
5.2.5 保管担当者:各检查设备及计测器具的使用者即为保管担当者,保管担当者应对设备作一级保养及设备与计测器具之日常点检。
5.2.6 修护单位:指检查设备之修理维护单位(保全部)。
5.2.7 品保部应设立检查设备、计测器具校准单位(计测班),以执行厂内检查设备与计测器具之校准检查、标准器送检及文件、记录、资料的分析管理工作。
5.2.8 必要时由品保部部长召集各管理责任者召开会议,讨论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