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转帖】后三聚氰胺现象成因的法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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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今年的2月28日,就是《食品安全法》颁布一周年的日子了,可是法律的制定颁布和执行却是两回事。在三鹿毒奶案都经过一年多的时间时,在三聚氰胺这几个字已淡出人们的视线时,在全国乳品产量已全面恢复时,在2009年的最后一天,三聚氰胺就像幽灵一样,又死灰复燃,卷土重来,似乎有意挑拨消费者的那根敏感神经,在乳品行业还没痊愈的伤口上又重重地扎了一刀。上海的熊猫奶粉和陕西的金桥乳业这次就被推倒了风口浪尖,二者均以涉嫌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超过国家标准的乳制品的违法原因,被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而最近据1月24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贵州某媒体近日报道称,贵州省卫生厅近日发布三聚氰胺超标食品“黑名单”,确定四个批次的食品存在三聚氰胺超标问题。除了前段时间被曝光的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又有三家公司涉嫌生产“毒”奶制品。记者调查发现,一个月前多省相关部门已经“悄然”下文,要求对上述四个批次食品进行彻查。















    这次层出不穷、前仆后继的所谓的“后三聚氰胺现象”的发生,从法律方面究其原因一共有四个:一是地方政府姑息养奸、暗中保护的原因;二是企业唯利是图、故意违规的原因;三是政府信息公开执行不利、瞒上欺下的原因;四是行政监管不到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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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第一个原因:2008年9月,香港大公报报道,法律河北的一位律师透露,“上面”9月14日给律师们开过会,重点强调政府已做大量工作,让“服从大局,保持稳定”,不要过多涉及三鹿奶粉事件。2009年2月,兰州市消协公布,“问题奶粉”事件赔偿工作从去年年底开始,我省共有15680名患儿领取了赔偿金,占到应获得赔偿患儿的90%。奶粉事件的患儿赔偿金共分3类发放,其中未住院治疗或住院一般治疗的患儿,赔偿标准按每人2000元执行;重症、接受透析或置管,外科手术等检查或治疗的患儿,赔偿标准为每人3万元;回顾性死亡病例赔偿标准为每人20万元。而其他的患儿及家属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赔偿,最后因为三鹿的破产而不了了之。不论从法理上还是在情理上,这个事情都是说不过去的。事实上,这并非法律判断的民事赔偿,而是政府督导下的补偿。虽然聊胜于无,但毕竟不是法律的胜利,而是行政力量的胜利,我们很难指望这样的力量能够取代法律成为长远的规范。地方政府对三鹿的宽容就是对结石患儿和消费者的不公,这对中国乳业及食品行业来说,无疑是饮鸩止渴的做法,三聚氰胺始终是中国乳业食品安全未散的阴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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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第二个企业的原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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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以上所有这些法律规定已经是非常详细和清楚的了,但是企业最后还要铤而走险的原因:一是逐利的企业本性,想将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以为侥幸躲过风头之后就完事大吉了。二是企业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他违法所获取的利润,不良企业才敢这样屡教不改。









这里主要说说“召回”,《食品安全法》对于召回并未明确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定义。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结合该规定第三条定义的“不安全食品”,可以看出《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的召回,针对的是缺陷食品,而不包括瑕疵食品。也就是说,食品召回要解决的问题是批次性食品普遍存在的缺陷,是对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一种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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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召回的条件是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食品安全标准是什么呢?《食品安全法》在第三章中专章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看,这一至关重要的食品安全标准尚未系统地制定出来,而且可以预计,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是不会出台的。

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食品生产企业如何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呢?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八个方面的内容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十一个方面的情形,将是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向市场的重要依据。另外,虽然没有明确说明,还是能够看出《食品安全法》把召回分成了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情况,并规定在第五十三条和第七十二条(二)中。

其中,属于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适用责令召回的情况,即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召回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召回尤其是主动召回是食品生产企业的一个义务,但是如果食品生产企业在有关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此种情况下食品生产者的行政责任,即《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这种情况下,法律责任成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即如果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将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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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分析第三个原因,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条例还规定了应该重点公开的内容: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这些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项,从2008年5月1日开始,只要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公众都可以予以查询和了解。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我不禁要追问的是,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到底存不存在一种信息公开的可能?因为如我们所见,不论是2008年相关部门对三鹿事件长达半年之久的掩人耳目,还是今年曝出上海熊猫乳品事件之前长达8个月的沉默以对,抑或最近这三家公司被媒体曝光一个月前的“悄然”彻查,一切何曾表现出丝毫的改观?固然在发现三聚氰胺之后,各地已在一个月前“悄然”下文要求彻查,但不言而喻的是,公共行政的这种“悄然”,恰恰构成了公众知情的盲区。而事实上公众也无法获知的是,这些在一个月前开始被秘密查处的三聚氰胺,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被加入奶制品中的,又有多少人在这一过程中饮用这一奶品,并且是否又制造了新的“结石宝宝”群体。说到底,政府部门对一些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实质表明了一个社会承担错误及其后果的能力与勇气。也正是屡屡在这一层面上,我们找到了政府部门习惯于“悄然”行政的最有价值理由之一。在经过2008之后,我不信政府不知道,富含三聚氰胺的奶品在被人饮用后会给人身健康造成伤害,会制造一个个结石宝宝。但问题在于,当2008年三聚氰胺制造的那多达30万之众的患儿群体,其生存、赔偿与治疗问题也仍旧未能全然妥善解决的情形下,政府又何忍并承担一批又一批新的患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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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看看第四个原因:2008年那次所有卷入三聚氰胺事件的政府官员和失职的监管人员,行政处分、降级处理者众,但获刑者少,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监管失察者起不到震慑作用。而对三聚氰胺事实真相的调查也不该戛然而止。因为三鹿奶粉事件被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在2009年5月重任“京官”,新职务为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副司长。至此,鲍俊凯已是两次调任。2008年底,鲍俊凯从国家质检总局仪器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任上,调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2009年5月再任京官,2009年3月,因为三鹿奶粉事件,被中纪委监察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月20日被中纪委、监察部宣布处以记大过处分的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几个月前已悄然就任安徽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涉及官员的信誉与中国质量的信誉密切相关,我们没有看到相关部门基于法律、法规以及信用,对官员的调任升迁作出明确的解释,只有“符合程序”的短简解释,因此很难对将来的食品安全彻底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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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此次三鹿奶粉事件真正的 “罪魁祸首”不是三聚氰胺,而是监管层的失职。此前,国家质检部门和生产厂家众口一词地强调,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产品,根本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加入到乳制中,因此在乳制品质量检测中不可能将三聚氰胺列为检测项目,也正由于三聚氰胺成为乳制品的质检盲点,才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作为普通公众,在三鹿事件曝光之前,对于三聚氰胺这一化工产品可能是闻所未闻。可是,人们还是有理由怀疑,为什么不法分子会在奶中加入三聚氰胺?虽说是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法分子因为掺杂使假的利益驱动而无所不用其极,可是不法分子其化工知识无论如何也不能与专业质检人员相比,为何不法分子知道三聚氰胺而专业质检人员却一无所知?为何不法分子的化工知识能够走在专业质检人员面前?对于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倒是要查个水落石出,向公众有个清楚的交代。客观地说,政府部门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法律的修订随之而行。我国政府和专业人士开始重新审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并决定修订《食品卫生法》,将其作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唯一法律。从2004年大头娃娃事件爆发,到2007年10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起,草案的讨论和修改最重大的变化是,从外在的干净到内在的安全的转变。法律明确了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废除了免检制度,将名人代言行为上升至法律层面,还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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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这些法律规定从理论上来说。是完全可以保证食品安全的,但是由于执行监管机构和监督执行的机制不落实,就使所有的规定都成了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再也不要找法制不健全的借口来搪塞公众和媒体了。而从三鹿事件到上海熊猫事件,无不表明政府部门的社会责任及监管职能,永远是一些食品安全问题中最让人痛心与不安之处。当有一种错误无法被真正承担,有一种谅解仍旧无法达成,有一种真相则必然一次次被回避。于是那个叫做三聚氰胺的有毒物质,不仅无法真正从奶制品中剔除干净,它甚至也以一种饮鸩止渴的方式,成为政府行政监管无法祛除的痼疾,在每逢阴雨天气就止不住发作,让整个社会都感到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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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从人的心理上分析下啊。
专业制假掺假者,他挖空心思逃避监管谋取最大利益,如果他研究成功了,获取巨大利益,而且违法风险很小。好比三聚氰胺事件,谁也说不清第一个发明创造者是谁了。
而政府监管检测部门,他在完成本职日常监督监管检验工作之余,如果还孜孜不倦的研究不法企业怎么造假掺假啊,他研究成功了,有奖励吗?也许同事或者领导还嫌他不务正业,多管闲事,瞎操心呢。
长此以往,监管检测人员怎么有动力去研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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