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指令91/157/EEC尽快修改,尤其是要按照本指令的说明修改。
(12)根据本指令建立生产者责任制是鼓励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要充分考虑到有利于电子电气设备的维修、尽可能的升级、再利用、拆装和再循环的方式之一。
(13)为了保证在回收和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中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成员国应当按照本国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的要求立法,决定员工拒绝回收废弃物的条件。
(14)成员国应当鼓励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充分考虑要有利于拆卸和修复,特别是要充分考虑到有利于再利用和再循环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组件和材料。生产者不应当通过特殊设计或者加工过程来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特殊设计或者加工过程具有叠加的优点,例如考虑到环境保护和/或者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
(15)分类收集是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特殊处理和再循环的先决条件,也是对在共同体内达到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必要条件。消费者必须积极推动这种收集的实施,并且鼓励返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当建立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便利设施,包括公共收集点,在那里,私人家庭可以免费地返还废弃物。
(16)为了达到保护的要求和协调共同体环境保护的目标,成员国应当采用正确的方法去减少未分类的城市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并且达到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的高水平。为了促进成员国努力建造有效的收集计划,要求成员国对从私人家庭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实现高收集率。
(17)为了避免污染物扩散到再循环材料或废物流,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特殊处理是必不可少的。这样的处理是确保遵守共同体环境保护规定水平的最有效方法。任何建立或从事再循环和处理的操作,应当符合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产生负面环境效应的最低标准。环境保护应当使用最好的可利用的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以确保人类健康和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按照指令96/61/EC条文中的程序,可以进一步定义最好的可利用的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
(18)如果可能,对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组件的再利用、再次装配和再消费,应当优先考虑。如果再利用技术不是最佳方法,那么所有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应当被回收,在这过程中,应当完成高水平的再循环和回收。此外,应当鼓励生产者在新设备上使用可循环材料。
(19)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资金的基本原则必须建立在共同体基础上,财务计划必须保证高收集率和生产者责任的履行波。
(20)私人家庭有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应当免费送还回收站。生产者应当资助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设施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办法。为了使生产者责任制概念的影响到最大化,每个生产者应当有责任为来自他自己产品中产生的废弃物管理而付费,为了能够完成这项义务,要求生产者参与独自计划或者参与一个集中计划。当产品投放于市场时,每个生产者应当提供资金保证给来自本产品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费,以阻止这些产品流入社会或留在其他生产者手中。历史废弃物管理的费用,应当分摊在所有现有的参与集中财务计划的生产者身上,如果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正在市场上销售时,所有生产者应按比例分摊费用。集中财务计划应该包括少量和低量生产的生产者、进口者以及新加入该行业者。对于过渡期,可以允许生产者在自愿的基础上,在销售新产品时向购买者出示为历史废弃物收集、处理以及处置所发生的费用。生产者使用这项条款时,应当确保提到的费用不应超过发生的实际费用。
(21)为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收集成功,使用者必须知道下列信息:不作为未分类市政废弃物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置要求;收集系统的设备要求以及他们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中产生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在这些电子电气设备上正确标识,以使这些设备在垃圾箱或类似的市政废弃物收集设备中终止寿命。
(22)由生产者提供的关于组件和材料识别的信息对于促进管理是重要的,特别是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回收和再循环。
(23)考虑到2001年的4月4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推荐2001/331/EC,规定了各成员国环境监测的最低标准,成员国应当确保正确的检查和监测体系,使本指令正确实施。
(24)为监控本指令目标的实施,提供以下信息是必要的:重量的信息,以及按本指令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出口信息。
(25)如果有特殊情况,成员国可以通过权威机构和经济部门之间的协议,这一协议的实施将完成本指令的条款。
(26)为使本指令的特定条款应用于科学技术进步,附件ⅠA中设定分类产品,可用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储存和处理方面的技术要求,同时设定电子电气设备的标识符号,这些条款由欧委会按照程序执行生效。
(27)在执行本指令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遵守1999年6月28日理事会决议1999/468/EC,该决议规定了经过欧委会协商而可执行的权力。
兹通过本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