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许可期限: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考核计划,承担考核任务的考核单位或专家组应当在收到考核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任务。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上报的考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收费:
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进行收费。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每证10元。
国家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120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600元。
省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60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300元。
市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30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150元。
县级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150元,复查考核费每项75元。
九、申请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见附录1)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见附录2)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7)两名以上本项目检定员的计量检定人员证件
(8)计量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
2.申请计量标准更换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准确度等级的,开展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申请计量标准更换,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3.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见附录3)一式两份(计量标准变更)
(5)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6)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8)计量标准器在两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4.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及撤消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见附录4)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