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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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2009年7月8日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从三方面入手,保证食品安全法严格实施: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二是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三是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本期测试将为企业解读条例中与食品企业关系最密切的要点。



1 确定了企业生产组织的申报流程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2 规定了生产许可证的取得与吊销

取得: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吊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3 依据生产流程规定了企业控制环节

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交付控制。



4 建立食品经营信用档案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5 强化监督检验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提示

测试集团始终关注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设,可以依据国内、国际安全法规为广大食品企业提供食品安全检测与咨询服务。



综合:

上半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综述

2009年上半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动作频频,而以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对我国出口产品提出不合格通报的情况也有增无减。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动态,加强应对,在规避损失的同时,还要利用好技术壁垒,争取更大的贸易空间。



出口产品频遭国外通报

有关统计显示,上半年共有9个国家或地区发布了669个中国食品不合格通报,其中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的数量最多,占到了总量的94%。而在非食品消费品方面,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布了109个涉及中国产品的召回通报,欧盟RAPEX系统发布了518个不合格中国产品通报,分别占到其各自通报总量的58.0%和60.9%。食品类产品遭通报原因主要为农残超标及色素、防腐剂不符合规定等;非食品类产品遭通报原因主要为有毒化学物质超标、存在窒息和身体外伤风险等;其他轻工产品问题集中在化学物质超标、与安全标准不符等方面。在对外出口有较大幅度下降的背景下,更凸显了以健康、环保、卫生和安全等方面高要求为核心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不利影响。



国外技术措施发展趋势日益显著

具体来看,上半年国外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发展趋势并没有大的变化,其发展动态主要表现出了四个特点:

●  能效法规进展迅速

除EuP指令连续出台了4项实施措施外,美国“能源之星”标准、澳大利亚电视机及空调等的能效新标等也加快了更新和实施。



●  儿童用品法规标准不断推新

美国《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逐步实施,欧盟新玩具指令也正式公布,而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以及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新制定或修订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标准。



●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继续升级扩大

欧盟的RoHS指令修正案、REACH法规首批需授权物质清单、以及有机锡化合物、富马酸二甲酯等的新限制法规纷纷更新或出台。同时,加拿大、乌克兰等国对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控制,以及美国对双酚A的禁用限制,也有不断扩大的势头。



●  食品安全措施更趋严格

在农兽药残留及添加剂限制方面,欧美日等国仍然不遗余力,种种限量标准或法规相继出台或实施。此外,美国等国在食品安全立法方面也不断有新的动作,美国的食品安全改进法案已在6月获得众议院的初步通过。



提示

出口企业应积极与专业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国外客户开展信息互通,确保及时得到标准法规动态,为调整自身产品和生产争取更多空间;同时积极适应技术标准的发展潮流,尽管国外少数技术措施有贸易歧视和阻碍进口的目的,但总体而言,像REACH、RoHS、EuP等近年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客观上代表了未来产品更健康、更环保、更安全的趋势。因此,出口企业应积极与各方合作,以产品标准和质量为资本,从根本上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测试集团作为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愿凭借自身专业资质和领先技术,为您提供一站式检测及咨询服务,一举突破贸易壁垒,欢迎与我们联系。



锂电池领域:

CAAC颁发锂电池空运新规范

2009年1月1日,国际民航组织(ICAO)针对危险性货物的安全空运颁布最新生效版本的技术说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也在2009年发布第50版的危险品规则,中国民航总局(CAAC)据此也发布了中国新版《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MH/T 1020-2009),以此替代之前发布的2007版,并将最新版本发至各大航空公司,要求其按照2009年版《规范》对锂电池航空运输进行安全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4

IATA《危险品规则》(2009版)

ICAO Doc9284-AN/905《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09-2010版)



空运限制条件

UN38.3测试

1、除原型样品锂电池外,任一型号的锂电池,无论作为危险货物还是非限制性货物,单独运输还是安     

  装在设备中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运输,在交付航空运输前,均应通过UN38.3要求的系列测试。

2、当某一特定型号的锂电池与已通过测试的同一型号锂电池具有以下任一差别时,应被视为新型号, 

  即需重新进行UN38.3测试:

→  阴极、阳极或电解液的质量有大于20%或大于0.1g的改变,以较大者为准

→  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的改变



批准运输

原型样品锂电池应获得始发国主管当局的书面批准,方可根据ICAO Doc9284-AN/905(以下简称ICAO TI)和IATA《危险品规则》(以下简称IATA DGR)特殊规定A88的相关要求进行航空运输。



禁止运输

1、任一特定型号的锂电池,如果既未通过UN38.3测试,也没有批准文件,不予空运;

2、锂金属电池(UN3090和UN3091)作为危险货物运输时,液态阴极含有SO2、磺酰氯、亚硫酰氯

  的锂电池芯当放电至开路电压低于下列2个电压之中较低者,或含有一个或更多个此类电池芯的

  电池,不予空运:

→  2V

→  未放电时电池芯电压的2/3





提示

近年来,锂电池航空运输引起的国内外不安全事故/事件时有发生,联合国、航空协会、国航均在今年对锂电池空运规范做出修订和完善,新规范虽然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对一些具体的实施规则仍然需要专业解读,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测试集团作为国家民航总局认可的锂电池UN38.3测试机构,将为您提供专业咨询及检测服务。

汽车领域:

汽车原材料面临环保新挑战

汽车材料中,铅对神经系统有害,镉会损伤肾脏;铬、镉、汞、铅及其化合物对人体均有致癌可能,并在报废汽车回收时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引发环境问题。显而易见,如果我们再对这些存在于汽车材料中的有害物质视而不见,那么本可以给我们带来舒适出行、提高生活质量的汽车,最终可能变为我们身边无时不刻的影响我们身心健康的“无形杀手”!



曾出台的环保法规

2006年2月6日,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分别设定了2010年起、2012年起、2017年起三个阶段的目标。第一阶段目标中确定了2010年起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和材料的再利用率具体指标,同时还提出,“除含铅合金、蓄电池、镀铅、镀铬、添加剂(稳定剂)、灯用水银外,限制使用铅、汞、镉及六价铬”,但是,尚未具有更详细的技术标准来引导对政策的实施,在此背景下《〈汽车禁用物质要求〉征求意见稿》应运而生。



新法规的主要内容

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新认证车辆从2011年1月1日起、在生产车从2013年1月1日起,均应满足如下规定:汽车及其零部件产品中每一均质材料中的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醚(PBDEs)的含量不得超过质量百分数的0.1%,镉的含量不超过质量百分数的0.01%。

在世界汽车工业发展的现阶段,要想彻底避免汽车材料中有害物质的使用,是不太现实的。因为,它常常受到当前技术条件的限制。对此《征求意见稿》也对下列5种情形放宽要求:产品中的禁用物质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尚不能由其它物质或材料所替代;禁用物质被禁用后将降低产品的安全性能;禁用物质被禁用后将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禁用物质被禁用后将显著缩短产品的使用寿命;禁用物质被禁用后将使产品的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显著增加。



国外相关法规

欧盟在2000年9月18日颁布了《2000/53/EC关于报废汽车的技术指令》,规定在2003年7月以后,原则上禁止使用铅、汞、镉和六价铬。这是全球首次对汽车材料含重金属问题进行规范。此后,欧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技术指令,形成了欧盟对汽车产品重金属禁用的技术法规体系。



新法规对行业的影响

世界成熟的汽车市场已经在汽车材料的环保要求上有类似规定,中国出台相关标准并不算早。但是,标准的执行将对材料的品质提出更高要求,对于汽车产品来说,如何在成本与品质之间达到平衡是个考验,是否进而影响终端销售价格给市场带来波动,还是未知数。

其实,有长远眼光的汽车制造商早已看到了国家环保形势对汽车材料的要求并加以应对。



提示

作为全球第二大汽车市场,不论是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还是开发国内市场,都需要汽车制造商充分开展整车和相关零部件“环保设计”工作。测试集团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汽车环境保护方面的检测,成为众多汽车制造商的合作伙伴,如果您有汽车材料方面的检测需求,欢迎与我们联系。







玩具领域:

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解读

考虑到技术发展和新的玩具安全问题,欧盟对玩具现行指令88/378/EEC进行修订,新玩具安全指令(第2009/48/EC号指令) 于2009年6月30日刊登在《官方公报》。指令刊登后,欧盟27个成员国须马上着手准备,执行指令规定。成员国须于2011年1月20日前根据指令修订国家法例、规例和行政规定,并由2011年7月20日起推行这些措施。

与现行指令(第88/378/EEC号指令)相比,新指令在下列几个方面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希望广大玩具出口商能够予以重视。



玩具安全

生产商必须遵守扩大后的安全规定。当玩具使用者是以设计或可以预见的方式使用玩具时,这些玩具(包括玩具含有的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使用者或第三者的健康。指令附件2列出和澄清了各方面的安全规定:物理及机械特性、易燃性、化学特性、电力特性、卫生状况和辐射性。

新指令对玩具使用的某些化学物质、香料以及玩具所发出的噪音导致的危险,规定更加严格。玩具的设计及制造方式,应能确保当玩具使用者是以设计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玩具时,不会因为接触到玩具含有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而危害自身健康。玩具还应当遵守欧盟的有关法例,以及欧盟对玩具中成分的限制。本身是物质或混合物的玩具,须遵守第67/548/EEC号指令、第1999/45/EC号指令、《分类,标签及包装规定》(第1272/2008号规定)以及《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第1907/2006号规定)。

此外,可能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等的物质、致敏物质和某些金属也受限制。例如,根据《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归入第1A、1B或2类的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物质,不得在玩具或玩具部件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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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原创还是转载?看得比较迷茫
锂电池和汽车那一块也是食品安全法的内容吗?
莞城.Xi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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