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的保管
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九条 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一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二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三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
第十三条 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四条 在假、节日期间,不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对化学危险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 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 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3 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 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 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 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 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7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化学危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
8 储存化学危险品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9 化学危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