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 中国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仍然过于脆弱。一位中药行业人士表示,中药保护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存在颇多空白。 四川涪陵制药厂生产的急支糖浆于1991年申请中国专利,并获得生产方法专利权,而中药品种保护名单上公布的该品种保护生产者是两家生产企业。为什么会这样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但是,由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没有规定强制性的专利检索措施,这一条款的执行很难保障。事实上,即使具备了强制性的专利检索措施,由于专利申请日与公开日之间的专利申请检索不到,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又没有规定后续的撤销程序,同样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结果可能是授予专利权的药品又给予了中药品种保护,出现上述保护对象不一致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