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sabrinna01(sabrinna01) 发表:
《水质 总氮的测定》HJ636-2012总氮当测定结果小于1.00mg/L时,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大于等于1.00mg/L时,保留三位有效数字。《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HJ637-2012,当测定结果小于 10mg/L 时,保留2位小数;当测定结果大于等于10mg/L 时,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那么,他们这个1.00mg/l和10mg/L是根据什么来制定的?而且我觉得这种报出规定和检出限没有任何数值修约上的关系,有哪位同仁可以给我解释一下呢?因为现在我们实验室确实很多项目的结果报出有点乱。我们想制定出一个大家都可以遵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