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andrew-zhang(andrew-zhang) 发表:原文由 依风1986(xurunjiao5339) 发表:原文由 奋斗的2012(v2638149) 发表:原文由 依风1986(xurunjiao5339) 发表:原文由 奋斗的2012(v2638149) 发表:
假如先不考虑样品基体作用呢
这样木有说服力啊!
要考虑样品基体作用那应该怎么考虑呢?还有就是怎么判断一个消解方法是否合适这个样品呢,没有标准样品的情况?谢谢
直接在基体中加标计算,没有标准品情况下就是这种基体加标计算下
那不就是样品加标吗
原文由 abcpgf(abcpgf) 发表:请问怎么理解形态相同?固态和固态?
注意事项
1、加标物的形态应和待测物的形态相同。
2、加标量应和样品中所含待测物的测量精密度控制在相同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作如下规定:
(1)加标量应尽量与样品中待测物含量相等或相近,并应注意对样品容积的影响;
(2)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接近方法检出限时,加标量应控制在校准曲线的低浓度范围;
(3)在任何情况下加标量均不得大于待测物含量的3倍;
(4)加标后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方法的测定上限的90%;
(5)当样品中待测物浓度高于校准曲线的中间浓度时,加标量应控制在待测物浓度的半量。
3、由于加标样和样品的分析条件完全相同,其中干扰物质和不正确操作等因素所导致的效果相等。当以其测定结果的减差计算回收率时,常不能确切反映样品测定结果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