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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G1059.1的第4.5.1条说得意思应当是:
测量不确定度是测量结果的属性,给出测量结果理应同时给出该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当给出测量结果时,一般情况下报告该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U就可以了。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例如当要求扩展不确定所确定的区间具有接近于规定的包含概率p时,按第4.5.3条规定应报告该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Up。
至于老兄所说的“当给出不是测量结果的其它什么时”,则不是本规范所涉及的规范范围。因为本规范所讲的扩展不确定度的报告方法是针对测量结果而言的,非测量结果不存在不确定度,也就不存在如何报告不确定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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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老兄的观点,JJG1059.1的第4.5.1条中“在给出测量结果时”这个时间限定用语有画蛇添足之嫌,可以删除。
老兄指出的5.3.8条的问题,也存在着画蛇添足之嫌。其5.3.8的标题应该简化,5.3.8.1的注应该变成正文。建议修改为:
5.3.8估计值y及其不确定度数值的位数
5.3.8.1通常,报告的标准不确定度和扩展不确定度有效数字不应超过2位。当不确定度有效数字首位为数字1或2时,应给出2位有效数字。为避免连续计算中修约误差引入过多的不确定度分量,不确定度评定过程中允许多保留一位数。
JJF1059.1——2012限制标准不确定度和扩展不确定度的有效数位数是应该的,因为不确定度是评估出来的,过多保留有效数字没有价值,并且有“假账真算”的嫌疑。
但老兄说不应该限制估计值有效数位数,我持异议。理由是:不确定度与测量结果的末位数如果不对齐,将失去不确定度的意义。另外当测量结果的末位数大到一定程度,其不确定度修约到与测量结果末位数对齐时,将出现不确定度为零的情况。不确定度不能为0,不确定度为0则表示测量结果(估计值)绝对可信,测量结果也就变成了被测量真值,而因为误差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任何测量结果必有误差,任何测量结果也不能认为就是被测量的绝对真值,所以任何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可能为零。所以,规范5.3.8.3条限制了估计值的有效数位数,“通常,在相同计量单位下,被测量的估计值应修约到其末位数与不确定度的末位数一致”。
规范给出了一个示例:若y=10.05762Ω,报告时由于U=0.027Ω,所以y应该修约到10.058Ω。这是测量结果末位数过多的修约示例。
另外,我给出另外一个示例:若用卡尺测得y=89.3mm,假设不确定度评定结果是U=0.03mm,为了满足“末位数对齐”原则,需要进一步修约。U不能修约到U=0.0mm,这说明测量者给出的测量结果y末位数修约错误,应该改为y=89.30mm。这是测量结果末位数的0被测量者无缘无故删除(被修约掉)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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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似计算原则中,加减运算中控制的是末位数位数,乘除和幂运算中控制的是有效数字个数,控制有效数字个数和控制末位数的位数都是同等重要的,意义也相同。所以JJF1059.1的这一条把控制有效数字位数和未位修约到那一位合并在一起讲,不能算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