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zal(zal) 发表:
《化验员读本》第184页“有效数字运算规则”中强调了“在加减法运算中,保留有效数字的倍数,以小数点后倍数最少的为准”。
所以结果125.3是不能舍去小数的~
上一次讨论的时候,有人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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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采用全数值比较,均值119.6<120,判不符合;
如果采用修约值比较,均值119.6修约成120,则应判符合;
所以要先要明确标准是乍么要求的,如果没有明示用修约值,则按全数值比较判定。
关于不确定度的应用,可以参CNAS GL27 ,来声明检测或校准结果及与规范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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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标准方法又没明示要用修约值,所以我想,是不是该用全数值呢?
用全数值又跟ZAL您引用的《化验员读本》矛盾了。。。
呜呜呜呜呜